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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報馬仔
威爾斯親王 | 2012-5-29 09:00:08

明察秋毫 不見輿薪

【 汽車頻道 藍偉群 】

公平交易委員會2012年5月22日的新聞稿公佈,裕隆日產汽車公司「ROGUE」休旅車廣告不實罰75萬元,報紙網路紛紛依照官方所提供之新聞稿操作這條新聞。

筆者剛忙手邊的工作 特別花了一些時間閱讀了這個判罰內容,但文謅謅且”落落長”的文字,筆者國學造詣不夠好實在看不懂到底判罰的原因為何?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至以下連結閱讀看看。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2341

為此致電詢問公平會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課長,期望白話一點方式能夠清楚判罰的原因,了解後大致內容如下:因為Nissan Rouge的廣告宣稱配備六顆SRS輔助氣囊,但乘客座椅配有重力感應偵測功能,會因為乘客坐姿不正確、體重較輕、兒童乘坐、使用兒童座椅等條件限制,副駕駛座的輔助氣囊遇到撞擊時將不會作用(編註:原廠設計即是如此,目的是為了讓輔助氣囊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作用,右前乘客座經壓力感知器偵測判定,萬一遭受前方撞擊事故時,是否需要讓輔助氣囊作動,可以減少車主維修時的費用,前座裝置兒童安全座椅則不會作動,以避免作用後的輔助氣囊,對於兒童的二度傷害,以上皆為車廠出廠時的原始設計,並符合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法令之規定。),在多數消費者不知該功能條件限制下(編註:所有新車在交與車主前,皆會由銷售顧問主動告知主要各項功能的操作方式,如果還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自行參閱車主手冊內容。),會認為有六顆輔助氣囊保護之期待,因此該廣告與實際狀況明顯不符,有引起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判罰新台幣75萬元的處分: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網路上的註釋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 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上又是一堆文謅謅咬文嚼字的條文,應該只有從事法律相關專業人士才能看得下去,筆者仍看不出來有什麼所謂的廣告不實。另外上個月4月18日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對smart判罰過,原因是汽車廣告常見的油耗標示,未加註說明情況下(不管是原廠委託之實驗室或經濟部能源局所公告的「車輛油耗指南」,均屬在實驗室、特定條件下所測得之數據。),與消費者一般開車所測得的油耗平均值有明顯差異,所以判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判罰新台幣150萬元的處分。

一張單純的廣告形像稿,因為幾個字就能無限上綱,判決廣告不實?

如果按照這樣的判罰標準與機制,所有企業只要跟廣告有關隨時都可能被罰,而且是不合理的未經警告先罰再說,若有不服再行上訴。這樣的機制真是太恐怖了,或許大家會認為這是車商的事情,為了保護消費者,標註完善本來就是理所當然;但如果販售的商品有任何未標註警語或是不夠完善,不管知不知情,是不是惡意,只要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廣告不實,就必須先承擔高額的罰款,車商經營規模龐大財力雄厚,可先繳個150萬或是75萬罰款,待上訴確定後再看是否可拿得回來,但如果是現今仍在辛苦奮鬥中的眾多中小企業不小心中槍的話,那大概只有先倒給你看囉!

經濟部能源局所公佈的油耗數字不能引用?那要車商如何是好?是不是在實驗室裡所測得的數據車商怎麼會知道?只要加註一堆警語就表示公平?

只有標註經濟部能源局測試值,這樣就是廣告不實?

汽車是屬於專業類型的產業,內容的複雜度絕不是外界能夠想像,很多數據方面的資料都是經過專業測試後做為參考之用,如果擔心會有消費者產生誤解,公平會應該先通知廠商改進,若未改進再行處罰。此種類似無限上綱的直接判罰,非但無法令人信服,也會令人無所適從。是不是下一次車商型錄上出現最大馬力多少匹,甚至有些超跑原廠宣稱0-100km/h加速只要3點幾秒等等,萬一有消費者有所疑慮而告上公平會,就可以直接以廣告不實之條款判罰?廣告中說限量引進500台的產品,就一定只能夠賣500輛,賣的好都想追加也算廣告不實?這樣廣告公司如何表達創意?任何一點非主觀刻意的創意,都可能因廣告不實被判罰,重點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判罰依據與成員,在汽車這方面的專業素養與邏輯,明顯非常外行需要改進,且消費者有因為加註了幾句警語,就變成汽車專家什麼都瞭解,完全都沒有問題了嗎?還有,要不要順便去查一下中油所提供的92、95、98無鉛汽油品質是不是真的符合標準?各大加油站有明顯標示誤差容許度?宣傳刊物上有無類似的瑕疵?如有,敢不敢開罰?專在文字上面雞蛋裡挑骨頭,這是公平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嗎?最近常有許多朋友詢問到這個問題,還真不知該如何回答?

未來電動車如果越來越普及,按照這樣的標準,誰敢做廣告?

這幾個月來因為美牛問題、油電雙漲、以及開徵證所稅等問題導致萬物齊漲,民怨沖天,各界要求公平會澈查有無不法廠商趁機哄抬物價,做了幾天秀之後,公平會表示〝查無實證〞,也就是說我們這些升斗小民經常光顧早餐店的〝三明治〞、夜市小吃”蚵仔煎”明明都已漲了五元十元的,難道都只是我們的幻覺?其他的物品就更不用說了。這段時間以來,除了一般老百姓,公平會更被所有政論節目裡的名嘴罵翻天,不知此次公平會是否為轉移焦點,找了平日被認為最肥的汽車業來當"代罪羔羊"?無論如何,公平會這種〝明察秋毫,不見輿薪〞的做法,我們實在無法苟同。

此文轉載於Channel-Auto汽車頻道網站
http://www.channel-auto.com/c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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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雷斯多
伯爵 | 2012-7-9 12:57:47

這麼好的帖,應該只有在捷克才有吧!,Thanks樓主`,你用心的文章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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