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645077 發表於 2016-12-30 20:02 
○○或許受到台灣的影響,而與這影片產生強烈對比,而有所感發,才有這篇文章的誕生吧!
○○看到這影片, ...
台灣的法律是屬於大陸法系, 也就是成文法, 是有法典的
法官是司法者, 也就是依據法律的的規範行事
法官並不具備解釋法條的權力, 那是屬於大法官的職責
情, 理, 判例, 都只是參考的依據, 在法未規範或不明確時用來參考的
而美國是海洋法系, 屬於不成文法, 並沒有法典, 所以他們沒有立法單位
法官遵行的是法案(以前的判例), 再來就是依據雙方的辯論
以中立的仲裁者身分來判定, 所以伴隨著有陪審團, 法官及雙方律師的協商
地方民情的影響相對的相當大
所以看戲劇, 美國法庭中雙方的辯論都很激烈, 這在台灣是看不到的
台灣是以訴狀的訴求, 請求依據, 說明及檢付的證明資料來判定
(paper work)
所以兩國因法官扮演的角色不一樣, 基礎不同, 很難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