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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超級版主 | 2017-12-12 01:02:44


我懷孕前是業務部門,公司在沒有通知下,突然在月會時告知調到採購部門,原本的3千元業務加給獎金也取消。請產檢假,公司也只給本薪,法律不是規定,婚假跟產假應該給全薪嗎?因為就快要生產了,所以也不敢跟勞工局說,也怕被公司刁難,影響到之後的權利,請問該怎麼辦才好?

律師程立全答:
若原本3千元的業務加給獎金,是公司每個月不論業務員個人業績好壞的「經常性給予」(也就是業務員人人都有),則應判斷為工資的一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既然連主動申請改調都不得減少工資,更何況是被動的遭雇主調職者,這也牽涉到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調職五原則。

同理若讀者的薪資結構除了「本薪」外,另將許多給予勞工的薪資拆成許多其他名目另為給予,兩部分相加方構成讀者所謂的「全薪」,則只要是「經常性的給予」於司法實務上多會認定為工資。公司亦不得以請產假為由其為僅給付「本薪」,變相減薪,否則恐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禁止不利益對待的規範。

最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吹哨者條款,雇主不得因為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行為,而對其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縱使雇主仍執意這樣做,該違法行為也為無效,況且,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對於對申訴人身分資料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法律也已給予申訴人保護,應可減輕申訴人的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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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songtaipe
封鎖帳號 | 2017-12-12 01: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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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bb1374
威爾斯親王 | 2017-12-12 03:46:45

勞工好可憐!為了工作不得不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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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45011
大公爵 | 2017-12-13 15:44:32

垃圾公司,像這種情形我可以感同身受,懷孕女性在職場很容易遭受不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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