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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超級版主 | 2018-12-19 00:51:20

不具名讀者問:
透過仲介出租房子,合約有一條特約條款,註明租金延遲15日,合約立即解除,從隔月起,房客就開始延遲,越拖越晚,甚至管理費、水電瓦斯也都遲繳,至今快半年,我用簡訊告知後,他說樓下講話太大聲,所以不租了,但要我走司法程序,等我告。請問我去申請房屋遷讓對嗎?怎麼做?要等2個月才能去申告嗎?
駱融法律事務所律師張洛洋答:
依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757號判決:「按租賃物為房屋,而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非於承租人遲付之租金總額達2個月之租額,且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此觀《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即明。蓋於無害出租人之利益範圍內,保護承租人之利益也,自不得因當事人以契約預先排除之。」

所以雖然讀者在合約上註明租金延遲15日,合約立即解除,但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讀者仍不能在房客只延遲15日即要求終止租約,須等到房客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之金額時,才可終止租約。

此外讀者還需要注意,只要租金的支付日期經過後,房客仍遲延沒有支付租金,不論金額大小,讀者都可立即通知房客,限期支付租金。為避免日後舉證上困難,建議讀者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房客,較為妥當。

也就是說,讀者可在房客積欠租金達到可以終止租約的程度時,催告給付租金,一旦催告期限到了,房客依然沒有給付,再發一次存證信函終止租約。

合法終止租約後,若房客仍不搬遷,可提起遷讓房屋的訴訟,因為房客自合法終止租約的時候起,繼續占有使用這間房屋,就欠缺法律上的正當權源,構成無權占有,這時讀者可依照租約及房屋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請求房客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並應給付積欠的租金及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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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利
威爾斯親王 | 2018-12-19 01:43:40

要是有特別注記租約就有效…不然還有2個月押金不能解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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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ci + 6 + 6 我很認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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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ston
王子 | 2018-12-19 02:34:11

雙方同意/簽署的契約 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這是所有 "法治社會" 的共通性/共識

台灣的法律 一堆狗屁不通的判例 一群自以為是的恐龍法官 ........... 這就是老朽離開台灣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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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ci + 20 + 20 樓主太有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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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飛鼠
侯爵 | 2018-12-19 15:10:44

樓上
私法不能大於公法
這是法律的基本架構啊
這跟去那個國家是沒有關係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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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5320
禁止發言 | 2019-2-2 14: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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