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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 | 2019-2-27 08:01:41

2019-02-27 07:47中央社 台北26日電


雇主徵才時若月薪不滿新台幣4萬元,不得只寫面議。 示意圖/ingimage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徵才時若月薪不滿新台幣4萬元,不得只寫面議,但卻也出現雇主故意將薪資範圍拉大情況,勞動部今天說,正研議是否用行政指導方式,讓薪資範圍訂更明確。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新法上路約3個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陳世昌今天指出,目前還沒有違法事件,但已經接獲20多件陳情,質疑有雇主訂定的薪資範圍過大,不利求職者。

陳世昌表示,為了讓雇主將薪資上下限訂得更明確,過去已經發函並以問答方式向雇主宣導,但最近勞動部也正研議發出行政指導,讓徵才者有格式可循。

他以製造業為例,在職缺薪資說明時,會建議雇主填寫格式應標註領月薪、日薪、時薪或按件計酬,若是標月薪就必須載明薪資範圍,並會在旁舉例起薪約3萬元至3萬3000元,若雇主不了解薪資水準,可以參考勞動部的「職纇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及「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3666948?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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