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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 | 2019-3-19 06: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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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大緯
2019年3月19日 上午 05:50

工商時報【詹大緯】

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等免稅天堂一直是深受台商喜愛的境外公司設立地點,近期更成為台商的熱門話題;原因是該等地區近期公布了《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在當地登記的公司須滿足經濟實質的規定。

此法案引起軒然大波,因為台商在境外公司的操作一直都是紙上公司,在當地並未有任何經濟實質的活動,台商擔心此法案一來增加使用境外公司的成本,二來因為在當地有了經濟實質活動或申報揭露更多的資訊導致稅務成本大幅增加。

因此目前的氛圍大多圍繞在「該把境外公司移去哪才能和以前一樣?」或是「如何使境外公司成為非開曼公司或英屬維京群島稅務居民(例如僅透過取得其他國家的稅籍編號來證明)? 」然而上述方法是否真能解決台商的問題?筆者有以下的觀察:

1.此法案公布前,台商討論最多的是共同申報準則(CRS)的實施,此準則是為了讓個人或企業的金融帳戶資訊在全球各國稅務局之間交換,透過金融帳戶資訊的透明化來打擊運用境外公司避稅的情況。

2.在CRS之前,台商討論更多的是反洗錢法(AML),此法案使全球金融機構必須主動揭露高風險的金融交易╱帳戶資訊給主管機關,藉此封鎖非法活動的資金來源。

3.上述兩項法案在推動初期,許多以提供保密帳戶營運為主的國家並不支持,時至今日卻都已加入,主要原因無非歐盟的決心讓該等地區理解若置身事外,一旦被放入黑名單則將無法與歐盟甚至其他非歐盟國家進行正常的貿易以及資金流通,等同於被經濟制裁。

4.同理可證,此經濟實質法案實為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為了配合OECD BEPS行動方案而制定,其考量點與前述原因一樣;既然有人開響了第一槍,可以預期的是越來越多提供境外公司營運的國家都必須跟進。

5.若台商仍以「尋找無須建立經濟實質的國家設立境外公司」作為解決方案,就得做好持續更換境外公司地點的準備,而且此頻率會越來越密集,如此一來成本效益是否合理值得再行深思。

6.至於「僅透過取得其他國家的稅籍編號來證明非開曼群島稅務居民」的方式,就必須參考之前提到的OECD BEPS行動方案;此方案的目標是針對越來越複雜的避稅操作而訂定,因此對於經濟實質的要求只會日趨嚴格,極可能須出具「當地稅務居住者證明(COR)」或出具多項證明文件才被採信。

許多國家對COR的發放實務上只提供予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因此要取得COR也是困難重重綜上所述,台商針對此經濟實質法案應嚴肅思考:

1.該開曼公司或英屬維京群島的經濟實質在何處?

2.若其經濟實質在開曼群島或英屬維京群島,是否能通過經濟實質的審查要點?

3.若其經濟實質在其他國家,是否能順利取得當地稅務居民身分文件?

4.若上述問題答案皆為否,是否應考量放棄在開曼群島或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公司,改至能建立經濟實質的國家進行公司註冊?

最後可以思考的是,經濟實質建立是否可透過科技工具的應用來達到效益並降低成本?舉例來說,除了核心職能由關鍵人執行及核準,其他作業可透過數位化流程進行自動運作?科技的進步勢必為此經濟實質議題帶來嶄新的挑戰及發展,值得我們持續關注。(本文作者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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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就是 天馬行空 瞎掰鬼扯 看到貞子 就會性興奮 算不算變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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