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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8
王子 | 2019-6-11 10:39:37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盜罪的條文與一般條文(例如毀損罪)的不同處在於此類財產型的犯罪行為,法律另外要求行為人在故意以外還必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所謂「意圖」就是在(1)知道這是別人的東西;(2)有意識的情況下拿走別人的東西以外,還有(3)有將東西佔為己有或使他人佔為己有的目的,即在一般犯罪故意外,再附加的犯罪主觀要件。

舉例來說,甲、乙打賭,約定輸的人要騎丙的腳踏車繞校園一圈,或是甲用餐後發現下大雨,順手拿起店外傘桶中丙的雨傘到對面公司取傘後,再回餐廳裡接乙回辦公室,同時將傘放回傘桶。甲未經所有權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丙的物品,甲當然有不告而使用他人物品的故意,但是甲並沒有將物品終局地佔為己有的目的,因此甲並沒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雖然甲的行為不當,但這種不當的行為尚未達到刑事法律上所要處罰的不法程度,不成立竊盜罪。或許有人會說丙並未同意甲使用,如果只要甲返還就沒事,那麼以後大家是不是都可以隨手取用他人的物品,社會秩序該如何維護?這又太杞人憂天了。因為甲的不當借用行為雖然不適用刑事法律,但還是可能有民事法律責任對所有權人的損失有賠償義務。

倘若新聞中的學生真的誤認車輛,又正好可以啟動,導致誤騎他人的機車。按照前面的說明,由於該大學生並沒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行為自然不會構成竊盜罪。或許讀者又有疑問,如果學生的行為不構成竊盜罪,為什麼警察還要移送偵查機關呢?因為依據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警察機關只有行政權,並沒有就行為是否觸犯法律或決定國家對於此種行為是否將進行追訴、處罰之司法決定權,警察機關仍必須將犯罪嫌疑人移送給具有司法決定權的檢察機關或法院來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判斷,並以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來決定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並無處罰之必要。(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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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may
王子 | 2019-6-11 12:10:06

版主比喻的雨傘的部分可以用[侵權]來處理.而不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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