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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mei123
公爵 | 2019-7-9 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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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2019/07/09 20:44

金管會今 (9) 日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持股總額超過 10% 者,從現行的刊登報紙公告,改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此舉更能提升資訊公開效果及踐行節能減碳,預計最快第 4 季上路。

金管會表示,按照證交法第 43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10%,應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有變動時也要申報,並規範取得股份的範圍及共同取得的定義。

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正後最大的不同在於,若持股超過 10% 者,過去規定是要在報紙公告,如今為提升資訊公開,以及達到節能減碳,新規定改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透過該統一窗口,讓投資人更輕易看到訊息。不過,若取得持股的公司不是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取得人於期限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的公司代為公告。

金管會強調,為使被取得的股份公司知悉其股權結構變動情形,及為利證券交易市場之監理目的,在向金管會申報時,還應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的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金管會表示,若有公司違反相關規定,情節輕者處以 1 萬至 3 萬元違約金,而情節重大者,像是一年內違規 2 次以上等,將可罰 5 萬至 100 萬元。至於若非公開發行公司,不提供資料給公開發行公司,將違反證交法第 178 條規定,則可處以 24 萬至 4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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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
高級版主 | 2019-7-11 05: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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