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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 2019-10-26 09:51:28

本篇最後由 732 於 2019-10-26 16:40 編輯


2019-10-26 00:23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台中市立長億高中張姓學生因「叼菸」被記小過,後又因無照騎機車而被記大過,張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都輸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指各級學校學生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侵害,即使不是退學等處分,也可依法提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
大法官這號解釋等於讓各級學校學生如不服學校記過,都有權申訴、打行政官司。

大法官過去在第三八二號解釋指出,當學生受到「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的機會,是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有重大影響,受處分的學生可提訴願、行政訴訟。昨天的大法官解釋則是擴大讓各級學校學生在被記過、受懲處時,如認為學校違法或違反法定程序,都有權打官司。

張姓學生二○一六年十一月因叼含香菸被記小過,隔一個月又因無照騎車被記大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記過處分沒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有重大影響,依釋字三八二號解釋駁回張抗告。張認為三八二號解釋牴觸憲法疑義,侵害他訴訟權,聲請解釋和補充解釋。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受侵害,沒必要特別限制。

解釋理由書指出,因學生身分所享有的學習權和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有的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是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果受不當或違法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第七八四號解釋一出爐,就有國、高中老師擔憂未來「如何管理亂紀的學生?」大法官表示,因教育或維持秩序,學校對學生的學習評量、獎懲,要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教師和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仍然有專業判斷餘地」,大法官認為法院和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給予尊重,一方面也是避免法院因微小案件而湧進大量訴訟案。

此外,二○一四年新竹市培英國中傅姓學生因為請病假,沒參加定期評量,後來補考,依當時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七折計算」,傅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都遭駁,傅也聲請釋憲;大法官雖併案受理,但關於傅所提的「評量部分」決議不受理。

現在當老師已經沒有什麼尊嚴了,這個釋憲案不就是告訴我們放牛吃草,不要再管教學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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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dc100925
王子 | 2019-10-26 10:46:56

學校校規已經沒用瞭直接廢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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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_kin
男爵 | 2019-10-26 11:02:48

校規已經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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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ocrisis3
大公爵 | 2019-10-26 14:46:20

現在屁孩那麼多
做了壞事還不認錯的更多
這決定根本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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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皇帝 | 2019-10-26 15:39:46

dinocrisis3 發表於 2019-10-26 14:46
現在屁孩那麼多
做了壞事還不認錯的更多
這決定根本浪費司法資源

學生打官司也要付律師費,應該是要有不認錯的家長才會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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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147
王子 | 2019-10-26 16:35:49

希望不要被人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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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0211
伯爵 | 2019-10-27 09:56:57

法律何用?校規何用?不守法違規後還要告學校,那個學生等於是個無路用的人了,包含他的家長也是,無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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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皇帝 | 2019-10-27 10:01:55

George0211 發表於 2019-10-27 09:56
法律何用?校規何用?不守法違規後還要告學校,那個學生等於是個無路用的人了,包含他的家長也是,無可救藥 ...

所以除了多打官司法律人可以多賺錢之外,我看不出這釋憲案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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