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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19-11-26 10:57:25


渣男強迫少女「69」並用手機拍下,見少女掉淚仍硬「督」得逞。示意圖

2019-11-26 10:39:4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渣男約少女來租屋處碰面,先迫少女「69」並用手機拍下,後見少女掉淚竟仍硬「督」得逞。士林地院根據少女證稱:「我同意接吻並不代表我要跟林男做其他的事情」等語,認定渣男已犯強制性交、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等2罪,併判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起訴指,渣男前年12月間透過Dcard認識少女,去年3月4日下午約到租屋處,趁少女玩手遊時,硬摸少女乳房、舔舐左乳頭,少女雖反抗,但力大渣男仍將陰莖湊近少女臉部,強逼口交;渣男雖又見到少女落淚,仍掏出陰莖插入少女陰道內。

渣男在審理期間辯稱,性交過程並未違反少女意願,也詢問少女是否會口交,少女沒有多說就幫他口交;至於會拍攝少女照片則是因為覺得少女看起來很漂亮,想拍給她看,所以拍攝照片也未違反意願。辯護人也說,少女事後由被告騎車機車載往捷運站,可見兩人性交並無不快。

但少女告訴法官,雖同意渣男接吻,但不代表同意渣男摸我胸部,渣男後來要脫我衣服時,我有拉著我的衣角和裙擺;少女還說,發現渣男拿手機拍我下體時,是在幫渣男口交當下,渣男要我屁股朝向他臉部,我再為他口交(俗稱「69姿勢」),後再將陰莖插入我的下體。

合議庭認為,少女不因同意與渣男接吻,就失去對撫摸、口交甚至陰道性行為的同意權,同時保有隨時喊停的權利,因此渣男猥褻少女並性交已違反意願,犯強制性交罪。

至於渣男性侵後透過LINE就拍攝一事向少女道歉,合議庭也說,若少女事前知情拍攝並同意,渣男應不需事後道歉,不過渣男僅拍到少女背部,犯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依法併判。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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