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7 00:30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橋頭地院法官張俊文從2013年起至去年8月止,判決後裁定更正案件共有38件,職務法庭認定他敬業精神不足。
曾任橋頭地院法官張俊文把歐姓男子的酒駕案誤載成蘇姓男子案情,且在多起簡易判決都以複製、貼上方式製作,五年內因錯誤被裁定更正案件達卅八件,職務法庭昨以張不敬業,判罰他任職時最後月俸總額三個月。
張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起在高雄地院先後擔任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和實任法官,二○一六年調至橋頭地院,因此案遭彈劾後,去年十月退休。
職務法庭指出,張俊文前年在橋頭地院審理一起歐姓男子酒駕的簡易案件,沒仔細檢視、核對卷宗內的各項書面資料,以例稿「複製貼上」方式處理,判決寄給歐,但記載的案情內容卻是另名酒駕的蘇姓男子,明顯張冠李戴。
檢方發現錯誤後,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橋頭地院才重作判決。
職務法庭指出,張俊文所犯的錯誤,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但他卻犯下明顯而重大的違誤,情節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監察院約詢時問張「打字時看的資料是什麼?」他答「案件太多,不會再看卷宗書面資料,例稿出來後,調出已上傳的簡易處刑書資料」,顯示他沒審酌刑法量刑規定就直接論罪科刑。
「這會讓社會大眾誤認法官從事審判時,都是以例稿、複製貼上方式辦理」,職務法庭認為張此舉勢必損害民眾對司法的信賴,為了讓他警惕,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認為張審判經驗豐富,事發時是審查庭法官,工作相對簡單,每年數百件的案量負荷不輕。但從二○一三年起至去年八月止,張判決後被裁定更正的案件共有卅八件,平均每年裁定更正案件數超過七件,比其他法官數量多。
職務法庭認定張敬業精神不足,但情節還沒嚴重到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只能從「罰款」或「申誡」中擇一處理,最後判罰款三個月俸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