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5 00:20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台南即時報導
65歲曾姓老太太因中風、車禍行動不便,無法工作,向兒子請求給付扶養費;曾子以他是母親非婚生的兒子,他出生後即由祖母照顧扶養至成年,期間母親僅探視過他幾次,拒絕給付母親扶養費。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曾母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向兒子請求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抗告。
曾老太大主張,她生下兒子時與兒子父親並沒有婚姻關係存在,且因需工作,才將出生未久之兒交由兒子祖母照顧,她則逢假日前往探視,直到兒子7歲時,因她和兒子父親分手,此後便獨自生活,未再與兒聯絡。因她年紀漸邁且中風,時常進出醫院,去年8月間出車禍致行動不便,現已無法外出工作,不能維持生活,請求兒子按月給付1萬2千元扶養費。
曾子抗辯說,他從小由祖母扶養、照顧,國小時只有見過母親1、2次,母親未曾負擔扶養費用,他只在家中幫祖母送貨,沒有能力負擔扶養費。曾子祖母出庭做證說,孫子出生一個月住在醫院,出院後就由她扶養到長大,與曾母沒有聯繫,曾母沒有來探視, 也沒有負擔扶養費用。
民事庭法官認為,曾母對於兒子確有未盡扶養義務的事實無誤,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法院調查,認為曾母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曾子據此抗辯免除對於母親扶養義務可採。從而,曾母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曾姓老太太向兒子請求給付扶養費;曾子以他從小由祖母照顧扶養至成年拒絕。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曾母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向兒子請求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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