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7 06:50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在不動產公司任職的房屋仲介員阿杰(化名)見女房客阿美(化名)的3歲女兒活潑可愛,突然靠近她的右臉頰,並親吻她的右臉頰一下,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30日確定,阿美以女兒遭性騷擾後,受有焦慮恐懼等創傷,請求損害賠償,要求阿杰及不動產公司連帶賠償84萬餘元,台中地院判決阿杰及不動產公司連帶賠償9萬4820元。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阿杰」在某不動產公司擔任房屋仲介業務員,曾為「阿美」仲介承租台中市區房屋居住,2017年7月間,因「阿美」欲搬離該房屋,故該房屋之出租人即委由「阿杰」提前尋覓他人承租該房屋。
同年7月14日下午,「阿杰」帶同他人前往看屋後,欲離開該屋前,在一樓樓梯口見到「阿美」年幼的3歲女兒,竟意圖性騷擾,趁小女童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碰觸她的後頸及背處,突然靠近她的右臉頰,並親吻她之右臉頰一下。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女童因阿杰的行為,造成有焦慮、害怕與人互動、相處,及拒絕與他人打招呼的異常反應,經醫師診療後認定患有焦慮狀態、社交恐懼症等創傷症狀,需持續就醫進行心理治療,自同年12月迄今,已至醫學診所、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心理諮商所接受治療,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3萬9430元、就醫交通費5390元之損失,並造成女童焦慮恐懼適應障礙,身心承受巨大之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40萬元。
此外,阿美為女童的法定代理人,對女童有保護、扶養、教養監護之權利義務,阿杰所為除不法侵害女童外,尚侵害阿美基於父母身分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法益,因此也請求阿杰及不動產公司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40萬元。
阿杰認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請求酌減。不動產公司對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沒有意見,阿杰確為不動產公司的受僱人。但阿杰的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不動產公司無須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但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阿杰受僱於不動產公司擔任房屋仲介員, 阿杰執行職務內容應為「替出租人尋覓承租房屋之人」, 阿杰利用帶同他人看屋的機會,對女童性騷擾,即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對女童為加害行為,僱用人不動產公司應與阿杰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斟酌兩造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阿杰所為之手段、女童治療情形、阿美照顧女兒所付出之心力,以及案發後阿美及女兒所受的精神痛苦,認為原告阿美及女童各請求精神慰撫金40萬元,尚屬過高,因此判決阿杰及不動產公司給付醫療費用、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共9萬4820元。
房屋仲介員阿杰見女房客阿美的3歲女兒活潑可愛,突然靠近她的右臉頰,並親吻她的右臉頰一下,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30日確定,阿美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阿杰及不動產公司連帶賠償9萬4820元。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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