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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baby
鄉紳 | 2009-10-3 03:21:39

前一陣子去應徵一家公司阿~~是飲食業的~~我做了九天~~感覺做的很悶~所以把工作辭掉了
我進去的時候公司有要求我簽一張切結書~上面說如果作未滿7天不給薪水~如果作8~10天的話加前面七天一起算~一天只給300元車馬費~
10天以後如果不想做需要提前45天像公司提出申請~
不然公司會要你項你索賠教學費~~~*#^&^@*(#&*!等等9萬多元~
因為我做的很悶~但如果超過10天後想離職又怕公司向我索賠9萬多元...所以第九天就趕快離職ㄌQQ"

問題來了:勞基法是不是有規定一個小時最低薪資95元阿?~
以小弟進去九天~一天10個小時~95*10*9=8550
理論上是有8550的工錢
但進去公司之前要求千的那張切結書上面寫明一天只給300元車馬費...300*9=2700
SO...少了5850元   合理嗎?
我一開始簽的那張切結書有效ㄇ?
因為不懂法律問題  PO上來問一下~ㄏㄏ
希望有董法律的大大給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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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人
王爵 | 2009-10-3 04:54:47

前一陣子去應徵一家公司阿~~是飲食業的~~我做了九天~~感覺做的很悶~所以把工作辭掉了
我進去的時候公司有要求我簽一張切結書~上面說如果作未滿7天不給薪水~如果作8~10天的話加前面七天一起算~一天只給300元車馬費~
...
stonebaby 發表於 2009-10-3 03:21


請參考[勞基法]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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