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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 2020-2-27 11:35:42


2020-02-27 09:42 聯合報 / 記者馮靖惠/台北即時報導

大學推動教師評鑑以確保教師素質、淘汰不適任教師。但教團揭露,大學教師評鑑亂象叢生,部分大學「免評」制度浮濫,包括一、二級主管免接受評鑑,或是用招生和產學計畫成效可「換」免評鑑,破壞評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私校工會表示,各大學自訂的評鑑辦法中通常會針對某些有特殊或傑出表現的教師豁免其受評鑑的義務,例如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是獲頒教育部學術獎者,但有越來越多學校浮濫擴張免評資格,例如兼任主管或招生績優的教師都可免評鑑。

私校工會認為,制度或許可容許豁免少數績優教師的評鑑義務,但免評資格過於浮濫或寛鬆是在破壞評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例如許多大學規定兼行政主管的教師可免評鑑,讓絶大多數受評教師深感不平,質疑兼行政主管的教師憑什麼可以跟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同樣受免評鑑禮遇?兼行政主管的教師透過校務會議通過讓自己免評鑑,實在「吃相難看」

私校工會調查,除了兼行政主管的教師免受評鑑外,浮濫的免評資格還包括:曾任校長者、兼行政職經校長同意免評者、產學合作計畫金額達標者、協助學校招生績效卓著者等,大學教師評鑑已經偏離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的原始目的,而是變相成為學校遂行控制辦學成本、增加教師義務的手段,而制定「遊戲規則」的行政主管卻能豁免加諸於評鑑制度中的各種義務,讓受評老師忿忿不平。

教育部表示,依大學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因此,各校得本權責自訂教師評鑑制度與相關規範。

教育部表示,基於維護教師接受合法正當評鑑的權益,分別於101年、102年及106年函知各技專校院訂定教師評鑑相關機制(評鑑辦法、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與實施,應遵循一般法律原則,例如信賴保護原則、評分標準明確原則,且不得將招生項目列為基本或扣分項目。

至於教師評鑑免評資格,教育部表示,由各校本權責依校務發展與特色循校內法制程序自行訂定,教育部予以尊重。

私校工會呼籲教育部仍應對免評浮濫情形以行政手段加以規範,才能稍解日益偏差的大學教師評鑑制度,但治本之道還是要修改大學法第21條,讓教師評鑑制度回歸作為支持教師專業成長的本質,終止現行主要作為懲罰教師、打擊教師工作熱忱的評鑑制度。

我二十多年前開始任教的時候有6年條款,也就是如果不能在6年內升等就要被解聘。但在台灣教授升等都是以研究研究著作升等,僅以單一指標升等,所以很多被解聘的老師都會和學校打官司,幾乎都是學校敗訴,所以現在大部分的學校都已經取消6年條款。

教師評鑑是唯一途徑可以淘汰不適任教師,因為是以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全方面考量,所以老師和學校打官司都輸,但是這些私立學校居然還會有這種自肥條款,真是斯文掃地。

會招生的不用評鑑,兼行政的自肥也不用評鑑,教育部還要尊重,原來台灣高校已經已經崩壞到這種程度,真是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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