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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3-1 00:02:11

台南市曾姓男子4年多前開車行經台17線與安南區郡安路段,因路面低漥且存有大面積積水,致失控打滑擦撞路邊水泥護欄後,連同護欄一併翻落路旁深約4公尺魚塭內不治,家屬認工務局有管理疏失提國家賠償,一審認工務局應負擔一成過失責任判賠74萬多元,該局上訴二審敗訴確定。
曾家人主張,該路段為市府工務局代養轄管,低漥處未能及時修補,造成路面濕滑易生人車往來的危險,且大範圍漥陷積水,於夜間水銀燈反射下猶如深塘,易使駕駛人行車至該處時,為閃避積水而肇生事故。因此,曾家認工務局就該路段低漥處的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工務局表示,該路段有溝渠,且兩側是魚塭也可排水,案發前接管該道路時,路面狀況良好,至2014年8月8日發生事故僅9個多月的期間內,每日的最高時雨量均未超過30公釐,並無道路積水情況發生,無法事先預測道路何處積水。
而事故發生前晚10時至11時的時雨量分別是14公釐及33.5公釐,已接近大雨等級的強降雨,導致海拔相對低處積水未退,且鑑定報告未提出相關科學採證,即認定該局未盡設置適當排水設施的養護責任,欠缺客觀性。

檢警調查,曾經抽血檢測,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45毫克,且時速94至135公里快速通過該路段。工務局認不能因為路面積水,就認應負一成的責任。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引用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報告,認曾超速及體內酒精過量為肇事主因,曾有過失很明確。但合議庭也認為,曾酒駕或超速開車有過失,不能因此反推該路段沒有「易生積水難以排水」的欠缺、瑕疵。
因此,一審斟酌事故發生原因強弱,認工務局應負擔10%的過失責任,過失相抵,減輕其賠償金額為10%,合計應賠償曾的妻女及父母5人共74萬多元。二審也認定工務局有疏失,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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