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生受訪時表達,偵查不公開不該是警方隱惡揚善的利器。(記者王捷攝)
2020-04-02 05:30:00〔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偵查不公開」是保護被告在定罪前的一種措施,但若遭濫用,把事關公益應該公開的,全以「偵查不公開」當成隱瞞武器,這絕非當初此一法制的原意。這回在台南,這道武器被警方拿來製造治安平穩假象,不但對外隱匿案情,也對河樂廣場「攝狼」的防範完全不作為,民眾羅先生昨受訪直批,警方製造治安假象的做法,比「攝狼」還不道德。
逮捕「攝狼」的警分局擔心遭到警政署、刑事局與人權團體檢討偵查不公開,但事隔近一週,完全未加強任何防範,無標語或增加步巡,還傳出分局高層先向基層施壓「誰洩露消息出去,違者自負洩密刑責」。基層警員質疑,分局長官此舉是為了保護官途?還是保護「攝狼」?
律師林仲豪說,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如果案件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時,有必要告知民眾防範。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為了讓偵查程序順利、保護法官心證清澈、維護嫌疑人法律防禦權,避免未審先判。但自從去年6月實施偵查不公開新制後,不少警方單位無論是否攸關公益,動不動就祭出「偵查不公開」,實則把它視為隱瞞實情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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