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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bear6268
王室 | 2020-7-9 08:09:39

2020-07-09 07:13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男子阿龍2年前搭國光客運,以左手碰觸隔壁女乘客小玉的大腿外側3次,經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及向台中市政府申訴,檢察官以他碰觸部位不是臀部、胸部等隱私部位,予以不起訴處分,但中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違反性騷擾規定,裁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阿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市府處分並無違法,阿龍訴請撤銷,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法官審理時,阿雄(化名)稱「我當天去台北看表演,事後有喝酒約300cc的金門高梁,喝完有點醉意」、「我當時坐在最後一排,車行顛得最厲害,中間也沒有扶手區隔」等語,顯見他上車時即已知悉相關乘客位置及座椅沒有扶手區隔等特性。

阿雄既然明知自身曾有酒醉搭車失態紀錄,並明知本次飲宴酒後已有醉意,仍然執意搭車,復無視於與隔鄰小玉(化名)緊臨座位並無扶手區隔,足認他對其飲酒後搭車可能因酒醉而觸碰隔鄰乘客已有認識,自屬「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的「間接故意」。

判決書指出,阿龍與小玉不相識,她於2018年11月25日2深夜於國光客運車上,行經國道苗栗路段,小玉遭坐在她右側靠窗的阿龍以左手碰觸大腿外側連續3次,他欲觸碰她胸部時,小玉推開他的手,她感到很不舒服、害怕。

小玉是聽障人士,使用手機傳LINE向媽媽求助,請坐在旁邊的情侶幫忙告知司機,司機將車開至水湳派出所協助報案,被害人提出申訴及告訴。

檢察官認定阿龍確有碰觸被害人大腿外側,然因該部位非屬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要件不合,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過,被害人小玉於同年11月26日向台中市警五分局市政府提起申訴,經該分局調查認性騷擾成立。台中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5屆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以阿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裁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阿龍不服,向台中市政府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認阿龍搭乘客運時因有醉意而碰觸小玉的大腿外側,其酒醉狀態係因自身飲酒所自行招致,依規定不得以此主張免除行政裁罰的責任。從而,原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阿龍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男子阿龍搭國光客運,以左手碰觸隔壁女乘客大腿外側3次,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但被中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裁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阿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予以駁回。圖/本報資料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88564?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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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101
侯爵 | 2020-7-9 10:58:24

"檢察官以他碰觸部位不是臀部、胸部等隱私部位"
這就是我不太信任司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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