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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爵 | 2020-7-18 12:56:58

立院昨投票通過監委人事同意案,卻未實質審查人選,引發程序爭議。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程序上有兩個瑕疵,一是人選沒有實質審查,沒有備詢、報告就直接表決通過,依大法官釋字五二○號解釋,報告程序沒完成是違反憲法正當程序;此外周四表決時,民進黨立委陳瑩人不在場,也將成為爭議。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廿九條規定,全院委員會必須進行「審查」,同法第卅條規定,立委必須進行「審查與詢問」,被提名人必須「列席說明與答詢」。廖元豪表示,如果該報告的不報告,該聽取報告不聽取,就是沒有完成審查程序。



他也說,大法官釋字五二○號解釋也指出,國家重大政策必須向立法院報告,否則就是違憲的「片面決策」。憲法明明規定要立法院同意,法律也規定同意權行使前要審查,這不只是向立院說明,也是向人民報告,怎麼能省略?

廖元豪說,監察院長、監委都沒有經過報告、審查程序,以釋字五二○精神來說,程序有瑕疵,且會影響決議效力。跳過程序的話,全國老百姓沒機會聽到未來要如何作為,立委也放棄審查義務,這是錯誤的。

釋字四九九、三四二則指出,議事程序違反正當程序,有可能無效,而且大法官可以審查。釋字六三二則表示,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是違反機關忠誠義務。廖元豪質疑,行使卻不審查,有沒有怠忽職守,違反立院忠誠行使職權於自己的忠誠義務?

至於有人說「要投反對票才能聲請釋憲」,廖元豪說,本案如果要釋憲,多數立委不給少數立委「行使職權之機會」,才是違憲的理由,也是釋憲主軸。

不在場還投票 明顯瑕疵

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邱師儀說,民進黨過去總標榜程序正義,當初服貿正是因為程序問題,引發後來的太陽花學運,為何自己執政就可以不遵守?

他也說,立院職權行使法明確規定,審查完竣才能表決,竟有立委不在場還投票,這是非常明顯的程序瑕疵。民進黨已經二次執政,大小選舉所向披靡,更不該忽略民主真諦,不斷忽視國民黨訴求。

師大政研所教授曲兆祥說,翻開過往立法史,各種爭議下通過立法那是家常便飯,國民黨昨日指責並非完全沒道理,立法院長遊錫堃身為國會議長,沒有處理程序瑕疵,已經失去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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