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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1438
王室 | 2020-7-29 06:55:56

本篇最後由 yuan1438 於 2020-7-29 07:00 編輯

2020-07-29 06:49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顏男4月間持購買台鐵自強號新竹至竹南的125車次,因火車誤點搭上新竹至台中的127車次,經127車次列車長吳男查驗車票時發現,顏未補票,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台中地院認台鐵先誤點,致顏搭錯車,且127車次未停靠竹南,叫顏如何下竹南,而顏的媽媽已補足票款,法官裁定不罰。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指控,顏男於4月12日15時10分至30分間許,自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新竹車站持購買的台鐵第125車次自強號南下列車車票而搭乘127車次自強號南下列車。

127列車行駛新竹站至台中站之間,為吳姓列車長查驗車票時所發現,並要求吳男依旅客運送規約補票,因吳男未予理會,始報警而查獲,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移送法院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償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立法意旨係為禁止無賴之徙,或不良少年看白戲,或搭乘車、船不照章買票而訂定此條款,而法條之處罰以行為人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者,以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或進入,經權責或管理之人個別告知及勸阻後而無效,行為人不為接受且執意不照章補票或補償者,始足當之。

顏男表示,是他疏失而誤搭乘127車次,因他身上錢不夠,並非拒不補票,願意支付127車次新竹至台中區間之票價,且顏男應補的127車次票價於同日17時55分,已由他母親在竹南站補足票款。

法官認為,4月12日當天,顏男原欲搭乘台鐵自強號125車列車本應於15時19分到站,因當日台鐵列車誤點,另本應於15時9分到站之127車次列車遲至15時25分始到站。

顏男即持該車票搭上127車次列車,又127車次列車自新竹站開車後直達台中站,中途並未停靠竹南站,顯見顏男係持該車票誤搭127車次列車而無法在竹南站下車。

法官認顏男的辯詞有理由,縱顏未合台鐵旅客運送契約而持該車票而搭乘127車次列車之行為有不當,惟因當日台鐵列車誤點亦有疏失,顏男搭錯列車及因身上錢不夠而無法即時補票,且事後已由家人補足該票款,裁定不罰。


顏男持購買台鐵自強號新竹至竹南的125車次,因火車誤點搭上新竹至台中的127車次,經列車長驗票未補票,法官認火車先誤點,致顏搭錯車,且127車次未停靠竹南,叫顏如何下竹南,法官裁定不罰。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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