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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自在
Silver | 2010-1-8 07:33:0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知名藝人蔡康永漏稅案,國稅局查出,蔡康永93、94年兩年總收入應為5200多萬元,共漏報2300多萬元收入,核定蔡應補繳及罰鍰共1101萬多元;蔡指稱,並未漏稅,被指漏報部份乃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的結果,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蔡表演收入應屬「薪資所得」,裁罰於法有據,昨判蔡敗訴定讞,須如數繳納。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蔡康永和「蒸發」公司簽訂演藝經紀契約,經查,蔡於93、94年漏報取自蒸發公司薪資所得,分別為694萬多元、1647萬多元,核定這兩年的綜合所得總額為1564萬多元、3686萬多元,除應補繳920萬多元外,仍須處以181萬多元罰鍰。


但蔡康永主張說,國稅局所指短報的2300多萬元,應該算是他藝人身份的執行業務所得,他是依「執行業務所得者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依法申報,絕無漏報情事,蔡不服訴願結果,打行政訴訟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蔡康永與蒸發公司間的主屬關係,屬於提供勞務換取報酬,蔡不必負擔盈虧或執行業務所需的成本費用,應屬薪資所得,故判蔡敗訴。

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08/78/1yer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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