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F 捷克論壇

搜尋
Apank
大公爵 | 2021-11-11 09:09:27

2021/11/11 05:30
張喬維任副局長期間聘妻子為約僱人員 未迴避被罰卅萬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雲林縣環保局長張喬維擔任副局長期間,核章聘用太太為約僱人員,被依違反「公職人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卅萬元,但張自認續聘流程由上級長官決定,他單純用印,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認為副局長具有審核權,張卻未迴避,法務部依法開罰無誤,判決敗訴;可上訴。

張喬維主張單純形式流程 無實質意義
判決指出,張喬維於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至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間擔任副局長時,明知環保局聘用人員簽呈上有太太姓名,卻未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核章後挨罰卅萬元。

張喬維主張,本案續聘流程歷經年終考核、縣長核定、局長裁示等重重關卡,他身為副局長並無任何裁量餘地,直到所有續聘人選完全底定後,才輪到他用印,僅為單純形式流程,無任何實質意義,請求撤罰。

法務部解釋,根據縣府函文可知,續聘約僱人員均由環保局自行核定,且無論是經由縣府或環保局核定,張喬維擔任副局長,對約僱人員僱用流程已具有準否、退回、同意、修正等裁量空間,卻未依法自行迴避,故裁罰卅萬元無誤。

北院依自治條例、組織規程認有審核權
北院根據縣政府自治條例、環保局組織規程、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文書處理作業規範,得知副局長職務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且依該縣環境保護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中有關「聘僱人員或職務代理案件之核議」規定可知,副局長具有「審核」法定職權。

北院並指,環保局政風室就利益衝突迴避應注意事項,曾在二○一九年召開兩次會報提案宣導,並提出「自行迴避參考範例」,當時由張喬維擔任主席,張一定知道規範,卻未迴避太太續聘程序,其廉潔性易遭人質疑,導致公眾更難以信任國家公務行為公正,故法務部裁罰並無違誤,判張敗訴。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a09321441054306 + 6 感謝大大分享

總評分: 金幣 + 6   查看全部評分

分享分享 收藏收藏
FB分享
艾潘克
回覆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會員

建議立即更新瀏覽器 Chrome 95, Safari 15, Firefox 93, Edge 94。為維護帳號安全,電腦作業系統建議規格使用Windows7(含)以上。
回頂部 下一篇文章 放大 正常倒序 快速回覆 回到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