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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爵 | 2021-11-23 15:21:58

2021-11-23 14:57 聯合報 /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為有利於民眾主張收回被徵收土地權利,立法院今下午三讀「土地法」增訂219-1條文,增訂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現行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如有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1年,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或未依核準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的次日起5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三讀條文增訂,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將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其主張收回的權利。地政機關若未依照規定履行通知及公告義務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在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0天內,申請收回土地。此案施行時收回土地的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也能適用。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現行法規僅規範收回權時效起算點,未規定縣市政府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所有權人不知道能否主張收回,不符合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

花敬群表示,修法後將有助於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內政部正積極規畫配套子法,將儘速完成修法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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