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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game
男爵 | 2010-3-22 08:01:40

本文最後由 sourgame 於 2010-3-22 07:06 編輯

近日,臺灣綜藝界藝人官司纏身,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阿雅身陷“代言門”索賠事件,接著其姐妹淘小S也因“烏龍家暴”事件登上娛樂頭條。昨日有臺灣媒體曝出:《壹周刊》9年前因報道阿雅、小S等人開“性愛派對”事件,被臺灣“高等法院”昨日宣布結案:依妨害秘密罪,判決當時的《壹周刊》總編輯、現任社長裴偉兩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這起長達9年的案件總算以阿雅、小S等人勝訴而告終。



據了解,2001年8月9日出刊的《壹周刊》中報道稱阿雅、小S、範曉萱和“漂亮寶貝”陳純甄等人在陽明山開露天搖頭性愛派對,阿雅、小S等人認為報道內容不實,循民事途徑求償,刑事則提告加重誹謗、妨害秘密等,法官認為《壹周刊》偷拍小S等人的私密活動,無法提出證據,未經合理查證就報道,侵害隱私權又損害名譽。阿雅、小S等姐妹分別獲賠26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壹周刊》報道這則“性愛派對”新聞,總計付出代價超過千萬元。


據悉,本周六(20日)阿雅會作為《時尚健康》雜誌的抗抑郁活動“快樂大使”前往北京西單大悅城與金馬影帝黃渤一同宣傳“抗抑郁”,相信討回了公道的阿雅一定會心情大好,成為名副其實的“快樂大使”。

如果沒錯的話..當時還附了很明確的照片
難道因為這是媒體的的偷拍
所以根據毒樹毒果的法理..不承認其證據效力?
影響所及
1.以後的娛樂新聞要失色很多了..因為偷拍明星隱私.如果不是明星自己爆出來的..媒體就得被告
2.政界援引相同判例..檯面下的交易就算被媒體發現也可以一概不承認...因為毒樹毒果呀~~胡搞瞎搞更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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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alen
王爵 | 2010-3-22 21:19:26

侵犯人家的隱私權本來就是不對的了
應該學到教訓了吧{:3_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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