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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郭男阻擋拖吊車離開,被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資料照)
2022/10/18 11:0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郭男前年紅線違規停車,被警方用拖吊車拖吊夾抬起準備移往拖吊場時,他對拖吊桿或站或蹲,遭檢方起訴;新北地院認為他只是消極行為,諭知無罪,但高等法院改認他犯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定讞。
郭男是在2020年9月9日下午於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前紅線違停,警方執行拖吊勤務時,他竟對拖吊桿或站或蹲,並躺臥在地用雙腳擋住拖吊桿,被檢方起訴。
新北地院認為郭男的消極行為,並未導致員警受有暴力對待或心生恐怖,因此難認有對員警施暴或脅迫舉動,判他無罪,但高院指他任意以站立、蹲坐等方式阻止公務執行,妨害國家公權力,改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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