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涉開槍殺人案,高雄高分院出現3種判決版本。(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男子林哲男涉嫌開槍釀一死一傷案,案情雖然單純,但高雄高分院卻出現3種判決版本,法界人士則表示,關鍵在於現場只有3人,其中1人又死亡,缺乏其他目擊證人,加上最高法院又多次撤銷發回重新審理所致。 據了解,前年3月30日淩晨,林哲男與友人王證凱吃宵夜,談及他與王達元前因某位女子而有感情糾紛,2人仍約對方到公園談判,雙王在地上扭打難分之際,林僅開一槍,卻導致王證凱死亡、王達凱受傷,林被鳳山分局依殺人等罪移送法辦。 檢方偵查終結,認定林近距離朝王達元開槍,不料子彈貫穿後,擊中王證凱背部致死,王達元則倖免於難,依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起訴林後,並被高雄地院判罪。不過,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依據林男證詞和現場狀況,認定王達元搶奪林槍枝而誤觸,不是林開槍殺人,改依過失致死罪論處。 高雄高分檢不服判決上訴,獲得最高法院支持,首次發回審理,高雄高分院更1審依照地院見解判刑,換林男不服上訴,結果最高法院又發回重查,更2審於是出現第3種判決版本。 法界人士表示,此案大致可分為3類,承辦檢察官、地院和高雄分院更1審承辦法官的見解是一致的,認定林開槍構成殺人罪,另高雄高分院上訴審和更2審法官的判決又有不同看法,分別認定林是過失致死罪和殺人未遂罪。 他說,案發現場只有3人,沒有其他目擊證人,加上其中1又死亡,其餘2人各說各話,誰也不認開槍重罪,院檢只能根據他們的證詞、法醫驗傷和鑑定報告、子彈走向,及當時發生狀況,做綜合判斷,難免會有不同看法。 此外,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均會指摘哪些疑點未查清楚,甚至會」暗示」朝此方向認定,對2審法官而言,會有一定程度「拘束力」,因此會出現不同的見解,在司法界早已見怪不怪。 林案因案情較為特殊,加上承審的最高法院不是同一庭,被撤銷發回2次,還算是少的,早年曾有發回7、8次紀錄的情形,因為每種情形都判過,最後還是被撤銷,讓下級審法官」不知所措」。 法官不是神,碰到先天不良、後天又失調的案件,也只能依現有證據和兩造說詞等狀況研判,論斷誰是誰非,並非易事,再加上被判罪者常不服上訴,也難怪官司會在2、3審徘徊,因而纏訟多年無法定讞。 至於民事部分,被害人家屬提出求償,法院判決林男賠償600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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