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王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遭後車駕駛吳姓男子緊跟逼車、閃大燈;王男除向國道警方檢舉,並告吳男涉犯刑法強制罪。不過,苗栗地檢署偵結認為,吳男行為實有挑釁意味,但未對王男的人、車施加有形之暴力,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為不起訴處分。 王男指控,他於去年4月15日晚間9點7分至26分,行駛國道三號南下121公里到158公里,也就是苗栗縣造橋鄉到台中市大甲區路段期間,遭後方車輛駕駛吳男緊隨逼車,並連續閃爍遠光燈、恆亮遠光燈。 王男認為,吳男的行為,妨害他正常行駛於國道的權利,除提具行車紀錄器影像向國道警方提出檢舉,並對吳男提起刑法強制罪告訴。 吳男坦承有對王男閃大燈,但辯稱,他當時閃大燈是因為情緒上來,沒有想這麼多,且距離事發時間過得有點久,他已經忘記是否有一直緊隨對方車輛情形。他承認行政違規,但應尚未達強制罪之強暴脅迫的情形。 檢察官勘驗王男車輛上所裝載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吳男所駕駛的車輛確實有閃爍大燈情形,但並非一直持續未曾間斷,且吳男確實有駕車逼近王男所駕駛的前車情形。 檢察官認為,吳男於此過程中,除逼近王男所駕駛前車與閃爍大燈外,並未對王男的人、車施加有形之暴力,雖然吳男的行為實有挑釁意味,王男也認為行車過程受影響。 但檢察官認為,吳男的行為尚未到足以表達侵害王男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等不法目的之意思,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吳男有強制罪犯行,應認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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