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防堵類似「小玉案」利用深偽技術(Deepfake)犯罪牟利,卻因法規不足而輕判、甚至可易科罰金的現象重演。法界認為,修正案通過後,類似犯罪將有重罰法源基礎,不僅法定刑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規定而無法易科罰金,且每罪最重可處七年徒刑,若犯下多案,刑期恐超過七年。 關於小玉案,「小玉」朱玉宸夥同助理莊炘睿,利用深偽技術移植臉部特徵,將政治人物、藝人及網紅等的臉部,移植到色情片女主角臉上,藉此販售牟利約一千三百卅八萬元,包括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甚至總統在內,合計一百一十九位名人受害。 當時刑法無「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新北地院只能依個資法的不當利用個資罪、刑法販賣猥褻影像、加重誹謗等罪論刑,從重依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的不當利用個資罪論刑;考量各次犯行的被害者、犯意不同,依一百一十九罪分論併罰,去年七月廿一日合併判處小玉五年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一九八萬元;莊炘睿判三年八月、得易科罰金一三二萬元,並沒收追徵兩人犯罪所得一千三百卅八萬元。 由於被害人多達一百一十九人,兩被告一審卻都可易科罰金,引來高嘉瑜等多名被害人質疑過輕。當初起訴本案的新北地檢署也認為刑期過輕,已提起上訴,全案現於二審審理中。
新科技犯罪無法嚴懲 催生刑法增訂專章
律師孫瑞蓮說,像小玉案利用新科技犯罪,造成上百名無辜民眾受害,加害人卻無法被嚴懲的案例,催生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此修法有其必要,未來類似案例因每罪可處本刑七年以下,不符易科罰金限本刑五年以下而受六月以下徒刑的規定,犯此罪將入獄,另建議得併科罰金的金額可從七十萬元再上調,以達嚇阻之效。 律師丁昱仁表示,新修正案通過後,類似小玉案因本刑為七年以下而不能易科罰金,如被害者眾,法官認定各次犯行及犯意不同而採分論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的刑期可能超過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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