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卑南鄉某村去年底的村長選舉3搶1,落選的陳姓候選人之父在選舉期間向多人買票,遭檢方查辦,並查出接受賄款的李姓男子獲得5千元,實際上並無此村村長的投票資格,依詐欺取財罪起訴,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判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須繳4萬元。 去年底九合一選舉,卑南鄉某村有3位都姓陳的候選人,其中1號的陳姓男子之父為求順利當選,向多位選民交付賄款,期約投票給他兒子。 結果,陳父買票買到了根本沒有該村村長投票權的李姓男子,還給了5千元,檢方在查賄時,查出李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去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初期間內某時,趁陳父向其賄選之際,隱瞞其不具村長投票權之事實,使陳父陷於錯誤而交付5千元之賄賂。 檢察官依詐欺罪將李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與李男於審判外達成協商,李男認罪,法官依雙方合意內容,判拘役40天。 至於李男所獲得的5千元賄款屬犯罪所得,本該宣告沒收,但李男與「被害人」陳男和解,並償還5千元,法官因此未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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