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賴姓男子在PUB搭訕認識「小婷」(化名),趁她有酒意便拉至PUB旁暗巷親吻、愛吻,進一步要求口交;小婷同意配合,賴男卻興奮強脫她的內褲欲性交,小婷嚇醒拒絕,仍被對方強制性交得逞,小婷衣衫不整逃回PUB 門口崩潰大哭,經報案逮捕賴男判刑3年2月,被告不服上訴,仍維持原判。 不過,被告賴男仍不服,取得醫學會證稱只要足夠的力量,施於皮膚或黏膜表面,即可形成女性私處撕裂傷,藉此否認強制性交指控,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但高雄高分院駁回請求,被告若不接受仍可提出抗告。 判決書指出,被告賴男於2020年8月間到高雄市一家PUB喝酒,搭訕結識同樣在該PUB飲酒的小婷,酒酣耳熱後,先將她帶往PUB外騎樓,未違反其意願接吻、愛撫,嗣又將其帶往鄰近暗巷要求為她口交,當試圖褪去小婷衣物要與她發生關係時,小婷明確表示拒絕且欲離開現場。 賴卻徒手抓住她阻止離開,並強行褪去其身著的連身洋裝、安全褲與內褲,舔她胸部,違反意願性侵得逞,造成小婷下體撕裂傷,她奮力掙脫逃回PUB前,蹲地崩潰大哭,女友人發現通知PUB安管人員報警,賴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再上訴被駁回,自認冤枉繼續上訴,提出某醫學會的論點,否認性侵指控。 小婷控訴她同意口交、但性交不行,所以當下明確拒絕被告,法官認為被告雖在檢警前否認性侵,但曾在一審時向法官坦承,並表示深具悔意,積極尋求被害人原諒,希望能達成和解,只因被害人一再拒絕,令賴深感遺憾,一、二審均認定犯行,判處3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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