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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23-3-18 21:10:2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鄒姓女子喝醉要騎車回家,發了車卻因腳太短,下車踢中柱連人帶車跌倒,警察對她酒測超標,簡易庭以酒駕判刑2個月,加罰3萬元。鄒女不服,上訴主張她是有意圖想騎車,但沒騎,合議庭也認為,無法證明鄒女在事故前有騎車,改判無罪。

去年8月,33歲鄒女到酒店喝酒,喝醉休息到淩晨快5點才牽車準備回家,發動機車時失去平衡跟著機車倒地,到場警員沒看鄒女摔倒過程,但排氣管「溫溫涼涼」,懷疑她酒駕,鄒女被問到是否騎車供詞反覆,酒測值0.57則已超標。

簡易庭認為,鄒女酒駕有罪,但她不服氣,因為她覺得自己的確有「想要」騎車,但沒有騎車行為,提起上訴。

南院的判決,重點集中討論「駕駛」的行為,南院拿出俗稱的「酒駕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來看,酒測超標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才構成酒駕。

公共危險罪章會納入酒駕,處罰「抽象危險犯」,是為了維護公眾來往安全,南院認為,酒駕應該是要能利用交通工具,行走、前進於公眾可以自由通行的場所,才算作「駕駛」,「駕駛」包含了「駕馭」和「行駛」。

鄒女腿短跌到,發動機車後即人車倒地,明顯沒有「行駛」,南院認為跟酒駕的構成要件不符,警方也沒提出積極證據,證實鄒女在倒地前有騎車,改判鄒女無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4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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