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廿多歲女子「小芳」指控陳姓男子趁她酒醉後性侵,陳男辯稱二人是兩情相悅,台中地院認為小芳事後不急著報案,而是問閨密「陳男有沒有老婆」,並說當時沒醉,是想試探陳男「會不會對我怎樣」,行為違反常情,判決陳男無罪;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認為,小芳因事關名節隱私,不願輕易吐露,縱使說詞與事後反應異於一般被害人,並不影響陳男觸犯乘機性交罪的認定,改判陳男三年十月徒刑。
一審:女反應違常情 判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已婚陳男是一家餐飲店店長,前年八月與第二次見面的小芳等朋友,共五人一起喝酒,酒後眾人到汽車旅館開兩間房休息,陳男於其中一房內與小芳發生性關係,事後小芳提告陳男性侵害。 台中地院一審提出疑點包括,餐飲店監視畫面顯示小芳能自己行走,證人也說小芳意識清醒,且小芳一早醒來未急著報案,反而詢問閨密陳男是否有老婆,還抱怨陳男不斷叫她起床,造成她睡眠不足而頭痛,甚至自認為「哈哈,應該有(老婆),不然不會叫我起床載我回家」;一、二天後小芳又用戲謔口吻告訴朋友,她當天沒喝醉,是想試探陳男「會不會對我怎樣」。一審認為小芳事後反應異於一般被害人,沒有情緒低落、畏縮等情,判決陳男無罪。
二審:不影響犯罪事實 判3年多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出現不同判斷,認為餐飲店監視器雖拍到小芳自行走路,但在摩鐵房內卻有亂叫、床上翻滾,抱著陳男等行為,顯示酒醉到意識不清,身體不受控制;此外小芳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而是追問陳男是否已婚,是因為小芳心情尚未平復,或考慮事關個人名節隱私,不願輕易向外人吐露。 二審法官認為,小芳指控雖有部分瑕疵,事後反應異於一般受害人,但不影響陳男趁小芳醉酒而乘機性交的認定,逆轉改判陳男三年十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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