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男子生日當天,欲找女子吃飯聊天,竟在大賣場廁所,持刀尾隨穿制服女學生進入並鎖門,所幸對方大叫始脫險,被依妨害性自主未遂罪起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雖然仍依妨害自由罪論處,卻從重改判3年半徒刑,比性侵罪最低刑還重。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陳男被處的刑度,已達此罪刑期,相當罕見。 判決書指出,2021年12月9日晚上6時15分,陳男在高雄市區一家大賣場,見身著學校體育服裝女學生小雪(化名、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獨自上廁所,隨即跟著進入,並將廁所對外通道之門鎖上。 小雪如廁後至洗手台之際,陳男緊貼她身體後方,見她轉身後並說:「我沒有要幹嘛,你不要叫」等語,小雪欲開門離去,卻被推回洗手台並大叫求救,他為免形跡敗露,徒手用力摀住她嘴巴,並強行欲將她拉至廁所內之男廁,但因小雪奮力掙扎而未果。 後來,小雪趁陳男欲取出刀,而未摀住其嘴巴之際,趁機大聲呼喊同行魏姓友人,對方在廁所門外聽聞後,亦立即大聲呼喊她名字,並欲進入女廁查看,陳見事跡敗露,即開門逃逸離去。 陳男辯稱,案發當日是他生日,只是想找人陪他吃飯聊天,否認意圖性侵。 由於小雪指稱,案發當時陳男並未出言騷擾,或用身體磨蹭,她沒有感覺陳男有意圖親吻或脫衣等行為,更無撫摸等舉動,地院因而認定構成妨害自由罪判刑1年6月,高雄高分院雖然支持原審法律見解,但審酌陳男有妨害性自主等前科,犯案情節重大,從重改判3年6月,比原審多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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