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美容師在租屋處輕生變凶宅,房東向連帶保證人黃母求償200萬元,1、2審判決他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黃女雖有患憂鬱症,是否影響識別能力,攸關其自戕前是否知道會影響房價,有待進一步釐清,發回高雄高分院重新審理。 據了解,2020年5月間,房東王男以每月1萬6000元,把房屋租給黃女經營工作室,隔年1月間,她卻在屋內自戕後變成凶宅,嚴重影響房價,由於黃母為連帶保證人,被求償200萬元。 黃母則否認是連帶保證人,並說,她女兒輕生不是故意要造成王房屋的損失,拒絕賠償。 1、2審法官調查,黃母未在租賃契約書簽名,案發隔月並以同樣價格順利出租,及黃女曾四度看身心科門診,了結生命前,不可能預見會變成凶宅而減損房價,判決黃母勝訴。 王男仍然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卻有不同看法,認為黃女為成年人,一般情形具有識別能力,其所患憂鬱性疾病,是否影響其識別能力?她選擇輕生是否曾想到會影響房價,原審並未調查清楚,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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