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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留住人才,常以股票相關制度為誘因,常見的五種包括員工酬勞入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新股認購和庫藏股,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表示,五種方式稅負不同,企業採行相關制度前可審慎比較和評估。
徐瑩瑩表示,員工獎酬制度的設計須考量對勞資雙方未來的稅負影響,員工獎酬發放對象得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控制或從屬公司可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並得列報薪資支出,以利集團企業留才與國際接軌。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股份基礎給付所得緩課規定的員工(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可於取得股票/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總額內股票。
上述員工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選擇(但經擇定不得變更)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延緩至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孰低者計算所得課稅。
徐瑩瑩解釋,這種情況下,若轉讓股份者實際轉讓時價低於取得股票日的時價,稅負負擔會較未適用緩課為低。
其中,員工酬勞入股部分,按公司法第235-1條,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指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發給員工新股附有服務或績效等既得條件,於該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會受限制。
員工認股權憑證則指按公司法第167-2條規定得經董事會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公司股份,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員工新股認購則是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由公司員工承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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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消滅我的人還真不少 人為刀俎 我為魚肉
一堆皇帝都不值錢囉!可不可以有更高的頭銜?
多的是把自己管理的版當作是個人專版部落格的版主
問世間情為何物 直叫人死不瞑目
亂刪文、惡意舉報者死全家
臺灣的職棒跟政治一樣,再怎麼爛也都有人會挺下去
社會多是雙面人,表面跟你聊得來,背地裡詆毀你到一個極致
高X裡只有一個不是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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