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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4-1-9 14:13:33



桃園市林姓男子冒用他人名義瘋狂檢舉交通違規142件成「檢舉魔人」,挨告被桃園地院依37件偽造私文書罪判刑。(示意圖,本報合成)

2024/01/08 16:42
〔自由新聞網 記者 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林姓男子曾因冒名檢舉交通違規被判刑,事後仍持續以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其他駕駛人違規影像上網檢舉,卻因擔心身分曝光,冒用劉姓男子名義瘋狂檢舉142件交通違規,成為「檢舉魔人」,劉男發現被冒名憤而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將林男依37個偽造文書罪論罪,合併判處2年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桃院判決指出,林男經常以行車紀錄器蒐錄其他車輛交通違規樣態,上網檢舉,但林男為避免身分曝光,前年4月,以不明方式取得劉男身分證號碼,未經劉男同意,上網連結桃園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站的違規舉發網頁,於檢舉人欄位偽填劉男身分,冒用他人身分檢舉違規高達142次。

法院審理時,林男辯護人稱,林除冒用劉男身分檢舉違規,先前另曾冒用鄭姓男子被判刑,2案僅是冒用的被害人名字不同,但是出於同一犯意,為重疊期間內犯偽造準私文書罪,主張檢方重複起訴,應不受理。

法官比對檢舉日期,發現林男冒用劉的名義較早,且林男冒用劉、鄭2人名義的日期交錯,這次冒用劉名義,下次就改冒用鄭的名義,若為同一天檢舉2次以上,還會交錯冒用,足見林男每次檢舉都是有目標性的選擇冒用,足見有區別犯意。

林男另稱與劉男曾達成無條件和解,但劉男證稱,當時簽和解書時以為林男冒名檢舉僅1、2次,後來才發現被冒名逾百次,主張和解無效。法官檢視雙方和解書,認為林男犯案時間與和解書上載的時間、範圍顯然不同,認定2人實質上未達成和解。

法官認為,林男因他案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5年,不符緩刑要件,將林男依觸犯37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到3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桃園市林姓男子冒用他人名義瘋狂檢舉交通違規142件成「檢舉魔人」,挨告被桃園地院依37件偽造私文書罪判刑。(記者余瑞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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