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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楊男沒履行賠償150萬元承諾,一審判6月徒刑太輕,改判楊男8月徒刑,不能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2024/01/19 13:29
〔自由新聞網記者 張瑞楨/台中報導〕楊姓男子在2022年間,以時速110公里的高速,行駛於彰化縣和美鎮限速60公里的道路,撞死騎電動自行車的老翁,檢方具體求刑1年2月,楊男先賠償8萬元,並承諾賠償150萬元,但卻是食言而肥,共計僅支付8萬元,不過,一審還是認為檢方求刑太重,輕判楊男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而免入獄,檢方上訴二審,指楊男沒有履行賠償承諾,一審輕判不當,二審接受檢方主張,改判他徒刑8月,不能易科罰金,他可能得蹲苦牢。
彰化縣楊姓男子於2022年12月14日上午,以時速110公里的高速,行駛於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該路段限速60公里,他不但嚴重超速行駛,且疏忽注意前方,撞死騎乘電動自行車的王姓老翁,過失致人於死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具體求刑1年2月。
彰化地院一審時,考量楊男已先賠償8萬元,且承諾願意再賠償150萬元,但這150萬元分文未給,另外,死者也有夜間車尾燈未亮、不當侵入內側車道行駛的過失,法官認為楊男犯後坦承犯行,高中肄業從事運送傢俱、月收入約4萬元,已婚育有子女等生活狀況,雖然楊男沒履行賠償150萬元的承諾,但法官還是認為檢方求刑1年2月過重,輕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而免入獄。
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而上訴二審,並聲明楊男沒有履行賠償之責,一審量刑太輕,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楊男嚴重超速行駛,且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的交叉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導致老翁死亡,這是肇事主因,且迄今僅賠償老翁家屬8萬元,一審僅判刑6月,是過輕失衡。
二審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應由二審撤銷改判,審酌楊男過失程度等案發狀況與責任,再考量楊男犯後坦承犯行等狀況,判處徒刑8月,不能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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