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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爵 | 2010-10-7 18:55:59

(2010/10/07 18:27)

第一名模林志玲抗稅819萬敗訴,仍得補繳684萬稅金。﹝圖/資料畫面﹞ .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針對國稅局要求名模林志玲補稅及罰鍰案,高等行政法院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沒有逃稅惡意,需補足所欠稅款,但可免繳罰鍰一事,財政部長李述德下午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國稅局要求名模林志玲補稅及罰鍰819萬元案,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但可免繳135萬罰鍰;人在國外的林志玲並未到庭,但母親吳慈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並不滿意,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據了解,由於林志玲主張自己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成本費用後再來課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萬4000元扣除額,台北市國稅局因此認為林志玲92年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

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判決林志玲需繳684萬元的本稅,但對於國稅局原本要求的135萬元罰鍰,法官認定林志玲沒有故意逃漏稅,因此裁定不用罰,財政部長李述德下午在回答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質詢對這項判決的看法時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至於林志玲的母親吳慈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並不滿意,表示還會繼續上訴,李述德也說,當事人可以主張權益,對於這個部分也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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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爵 | 2010-10-7 18:59:04

林志玲 判補稅682萬、免罰錢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0.10.07 03: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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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志玲
報系資料照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共819萬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宣判,林志玲遭罰鍰部分撤銷,至於漏報所得部分則遭法院判決駁回,換言之,林志玲雖然不用繳納136.5萬元的罰鍰,但仍應補稅68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上午宣判時,林志玲並未到庭聆判,而是委由律師到場,但在宣判後,律師不願說明細節,也不願對是否上訴表示意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下午將公布判決主文內容和詳細的判決書。

林志玲提起的漏稅行政官司,在林志玲一度出庭時,引發法庭騷動,但在最後的辯論庭中,林志玲安只是靜地的坐在法庭內聆聽,庭審結束後,也只是低調的說謝謝,隨即離去。

根據台北市國稅局的認定,林志玲從92年到94年3年的所得,分別是226萬餘元、1291萬餘元及2577萬餘元,漏報營利及業務所得1700多萬部分,須補稅682.5萬多元,罰鍰136.5 萬元。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雖然林志玲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百分之45 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收入是「薪資所得」,依法並無不當,應補繳稅款,至於罰鍰部分,則因林志玲並無漏報的故意,因此無須被罰。

【2010/10/0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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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爵 | 2010-10-7 19:00:12

林志玲欠稅案敗訴 吳慈美不滿意要上訴(2010/10/0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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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國稅局要求名模林志玲補稅及罰鍰819萬元案,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但可免繳135萬罰鍰;人在國外的林志玲並未到庭,但母親吳慈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並不滿意,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國稅局認定,2003至2005年,林志玲漏報薪資所得共1千7百多萬元,去年處分連補帶罰共819萬元,林志玲不服,提訴願被財政部駁回,再打行政訴訟,並已依法先繳半數稅金。

林志玲委任會計師、律師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國稅局根據林志玲和凱渥簽約內容,認為凱渥擁有林的肖像權,且她須配合公司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可見是受僱員工,所領報酬應屬一般勞務薪資,須依「薪資所得」課稅。

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宣判,認定林志玲確有欠稅,但沒有逃稅惡意,判她須補稅、免繳罰金,也就是說,林志玲仍須補繳684萬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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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爵 | 2010-10-7 19:00:52

未故意逃漏稅 135萬罰鍰免繳  
2010/10/07 11:58 綜合報導     地區:台北市報導  字級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被指控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剛剛判決林志玲,需繳684萬的本稅,至於國稅局原本要求的135萬罰鍰,法官認定林志玲沒有逃漏稅的故意裁定不用繳,本案還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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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爵 | 2010-10-7 19:01:59

林志玲欠稅官司敗訴 需補足欠稅684萬新台幣2010年10月07日 16: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0月7日電 據台灣TVBS報道,林志玲欠稅官司敗訴,臺“高等行政法院”7日宣判,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新台幣684萬,可免繳135萬罰款。

  據報道,林志玲年收入近7千萬(新台幣,下同),臺當局稅務部門之前查出,林志玲從2003年到2005年欠稅684萬,加上135萬的罰鍰,須繳819萬。

  對此,林志玲認為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4成5成本費用,這些成本包含交通跟治裝。

  但稅務部門認為,她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4萬的扣除額。雙方認定不同,告進臺“高等行政法院”,最後林志玲還是敗訴。

  臺“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認定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只是可以免繳135萬罰款。

  這次庭審,林志玲未到庭。她的母親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一連4次驚呼“怎麼會這樣”,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責任編輯: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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