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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24-4-9 07:33:49

05:452024/04/09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林姓男子工地勘查時巧遇蔡男,一時怒急攻心拿辣椒水噴灑蔡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市1名林姓男子與老婆結婚後育有3名子女,他不滿蔡姓男子勾引老婆外遇,害他與老婆分居還要獨自照顧3名子女,2022年11月在前往工地勘查時巧遇蔡男,一時怒急攻心拿辣椒水噴灑蔡男,因此挨告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蔡男因此請求損害賠償50萬,法院審理後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可上訴。

蔡男主張,兩造前有民事糾紛,被告調查原告之行蹤,於民國111年6月11日6時許,駕駛自小客車埋伏在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與龍江路口,趁原告行經該處,下車持隨身攜帶之辣椒水對原告眼睛噴灑並持續跟追,致原告受有雙眼結膜、頸部、右上肢化學性灼傷等傷勢。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要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

被告則以:被告與劉女自101年起結婚並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詎原告明知劉女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09年至110年間勾引劉女與原告發生性行為,被告知悉後與劉女分居,獨自照料未成年子女,經常痛苦不已。被告係因爭取大樓外牆拉皮工程,而於111年6月11日前往該處場勘時,巧遇原告,一時怒急攻心拿起放置於車內之防身用辣椒水往原告噴灑,實行後立即後悔,並非預謀傷害。

法官審酌,原告因被告前揭傷害行為,受有雙眼結膜、頸部、右上肢化學性灼傷等傷害,有上開刑事判決可稽,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應為社會生活一般人之正常感受,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斟酌事發經過、原告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於3萬元範圍內為適當,應予準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 ... 000018-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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