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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24-10-4 09:02:38

2024/10/03 23:5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許女趁丈夫陳男沒回家,通知黃姓男子來同宿一夜。一審判決免賠,二審改判許女應賠償丈夫2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台中市陳姓男子與許姓女子是夫妻,兩人同住宿舍,近年卻情感生變,陳男偷偷裝錄音機,錄到他沒回家過夜時,妻子許女與黃姓男子討論是否一起過夜,2021年8月間,黃男甚至到宿舍與許女共宿一夜,許女應賠償100萬元。許女答辯說,她被丈夫施暴,工作上的友人黃男到宿舍關懷,擔心發生憾事而留下看顧她,兩人並無逾矩。一審採信許女辯詞,駁回陳男之訴,二審卻大逆轉,認為許女毫不避嫌與異性過夜,已侵害丈夫陳男配偶權,判決應賠償2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許女結褵逾9年,兩人同住某國營企業的宿舍,陳男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妻子許女於2020年10月間,與黃姓男子互動頻繁,不乏深夜時間講電話,與黃男討論是否趁他沒回家,由黃男到宿舍與許女過夜,2021年2月24日至26日又通話,兩人甜言蜜語、討論開房,許女並稱呼黃男為「老公」,有錄音為證據,同年8月27日晚間至28日淩晨,黃男到宿舍與許女共宿一夜,妻子許女以違背善良風俗,不法侵害他的配偶權,應賠償100萬元。

許女答辯說,黃男是工作認識的友人,她因被丈夫陳男暴力相向,才會向黃男求助,丈夫陳男潛入宿舍,偷偷錄下她與黃男對話,已侵害她的隱私權,不得作為證據,她強調,黃男是基於朋友立場來宿舍拜訪,因她當時身心狀況不穩定,黃男擔心發生憾事,留下看顧她,兩人間無任何越矩行為,聲明駁回陳男之訴。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許女不爭執黃男於2021年8月27日至28日,到宿舍與她過夜,但陳男提出的通話記錄,卻顯示兩人每次通話時間不長,多為數分鐘至20、30分鐘,縱有一天多通電話往來,於4個月的通聯記錄內,次數亦寥寥可數,難以據此兩人有不正當交往。

至於黃男到宿舍與許女過夜,許女辯稱黃男是以朋友關係拜訪,當時她身心狀況不穩定,一審認為這些證據,難以證明許女與黃男有婚外情,判決駁回陳男之訴,許女不用賠償,陳男上訴二審,但聲明許女應賠償的金額,縮減至30萬元。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有不同於一審的看法,二審認為,許女既然已婚,是陳男的配偶,卻毫不避嫌與其他曖昧的異性(指黃男)徹夜共處一室,已逾越男女間的正常社交範疇,已經侵害丈夫陳男的配偶權,許女辯稱沒有逾矩行為等辯詞應非可採,改判許女應賠償丈夫陳男20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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