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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25-5-6 08:09:55

05:40 2025/05/06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新北市一名49歲吳姓男子與女性友人「小美」(化名)發生性關係後,因不滿對方接到一通電話就要離開,竟當場暴怒,對她拳打腳踢,導致小美全身多處瘀傷。(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49歲吳姓男子與女性友人「小美」(化名)發生性關係後,因不滿對方接到一通電話就要離開,竟當場暴怒,對她拳打腳踢,導致小美全身多處瘀傷。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吳男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與小美是朋友關係,去年5月24日晚間7時30分許,兩人在吳男位於汐止區的租屋處發生性行為。過程中,小美接到一通電話後表示要離開,吳男瞬間情緒失控,認為對方「用完就走」,竟徒手狂毆小美頭部、臉部、背部及四肢,導致她下巴、頭皮、背部、右大腿及右手前臂多處瘀傷。

小美事後驗傷報警,吳男被依傷害罪送辦。檢方偵查時,吳男坦承動手,但否認性侵,強調雙方是你情我願。由於小美未到案說明,檢方僅就傷害部分起訴,性侵部分因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不思以和平方式溝通」,僅因一時情緒就暴力相向,且他過去有不良素行,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小美和解或賠償,因此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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