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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25-7-9 02:22:25

壹蘋新聞網 / 張綵茜 綜合報導

【記者張綵茜/台北報導】近年來,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及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案,引起各界關注,勞動部於昨(8日)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加強停工範圍、責任及復工審查,另針對違反停工通知者最高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15萬元。


勞動部職安署強調,勞檢機構的停工處分沒有期限,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違反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正的4大重點如下

1.設施出問題釀災,其他類似風險一起檢討改善:

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後,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可能再釀災,所以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例如:電梯井發生勞工墜落事故,將要求工作場所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建築物外牆某側施工架發生倒塌、崩塌職災事故,其他側外牆施工架也一併停工檢討改善。

2.多次災害即擴大停工:

對於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因其內部管理制度已明顯失效,存有較高肇災風險,勞檢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例如:某營造工程於3年內發生2起職業災害,將就發生災害的分項工程處以停工處分,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

3.火災爆炸後,相關危險設施全面停工、找因果:

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都將要求停工,找出失效根本原因,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事故,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之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將處以停工處分,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其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確保整體系統運作的安全。

4.高管出席復工審查:

勞檢機構將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復工審查會議,共同檢視改善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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