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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25-7-9 08:25:23

05:20 2025/07/09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中一間小客車租賃公司名下車輛因在國道五號狂飆139公里(該路段限速90公里),超速達49公里,遭裁決吊扣牌照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中一間小客車租賃公司名下車輛因在國道五號狂飆139公里(該路段限速90公里),超速達49公里,遭裁決吊扣牌照6個月。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車輛是「靠行車」,實際車主靠行營生,若吊扣牌照將導致「生活困苦、無力繳納車貸」。不過法官毫不留情打臉,認定租賃公司未盡監督責任,判決駁回訴求。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8月24日下午,租賃公司名下的一輛租賃小客車,行經國道5號北向35.2公里處時,被國道警察測得時速高達139公里,超過該路段90公里速限達49公里,屬於「嚴重超速」。警方依規定舉發後,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租賃公司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該車實際上是張姓車主「靠行」掛名,事發時出租給陳姓民眾使用。業者強調,雖然違規駕駛願意繳納罰鍰,但張姓車主全靠這輛車營生,若牌照遭吊扣,「將導致生活困苦、無力繳納車貸甚至信用破產」。

業者更解釋,當時超速是因為「車上小朋友暈車嘔吐」,駕駛為趕往休息站處理才不慎超速,並非故意違規。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直接打臉業者說法。法官指出,車輛所有人對使用人負有監督義務,不能僅靠「一紙契約」就推卸責任。判決書嚴詞批評:「若車輛所有人得僅以契約約定內容,作為已盡管理注意義務之證明,相對於一般汽車所有人,顯然有失公平。」

法官更強調,所謂「小朋友暈車」的說法,根本不能成為嚴重超速的合理藉口,「否則豈非使車內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陷於更大之危險境地?」,因此原處分裁處原告吊扣系爭車輛牌照6個月,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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