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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爵 | 昨天 09:46

06:002025/09/02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新北市一名賴姓女子將愛車借給友人,沒想到對方卻開上快速道路危險駕駛,不僅在車陣中「蛇行」、還無故急煞,整個過程全被民眾目擊檢舉。事後賴女不僅收到高額罰單,愛車還被吊扣牌照1年。她不滿提起上訴,辯稱「自己不在場很無辜」,要求撤銷處分。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車主本來就該對車輛使用負責,最終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去年8月31日晚間,賴女名下的車輛行經桃園市台66線快速道路時,被民眾直擊危險駕駛行為。根據檢舉影像顯示,該車先在台66線東向與國道1號匝道出口處危險「蛇行」,2分鐘後又在快速路三段與平德路口無故急煞,危險行為全被錄下。

警方接獲檢舉後,依法開出兩張舉發通知單,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後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對車主賴女裁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由於有兩次違規行為,合計吊扣牌照達12個月。

賴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是將車輛借給鄭姓友人使用,自己並不在場,不應該受到處罰。她更主張兩次違規時間僅隔2分鐘,應該屬於同一行為,政府不應重複處罰。此外,她也質疑民眾檢舉的證據力,認為一般民眾使用的攝影設備不符合專業標準。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兩次違規地點明顯不同,超過一個路口以上,且行為態樣分別是「蛇行」和「任意煞車」,屬於不同的危險駕駛行為,依法應分別處罰。法官更強調,車主本來就負有管理車輛的責任,不能隨意借車給他人違規還免責。

最終法院駁回賴女上訴,維持吊扣牌照12個月的處分,並判決她負擔750元的上訴費用。全案確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危險駕駛可處6千至3萬6千元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同條第4項明定,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都可以吊扣該車牌照,就是要落實車主管理責任。

這起案例也再次提醒所有車主,借車給他人前務必謹慎,否則一旦發生違規事故,倒楣的還是車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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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日瘋狼
子爵 | 昨天 16:40

誤交朋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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