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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 小時前

記者 張綵茜 綜合報導

【記者張綵茜/台北報導】勞動部於(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發生災害發生時,如需要勞工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動部補充說明,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過去曾有發生勞工朋友於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雇雙方為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解決。勞動部強調,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不該勞工負擔,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為。

因此,勞動部在聽取勞雇團體意見,並諮詢地方政府後,修正要點,明確雇主有提供通勤協助義務,達到保障勞工通勤安全,降低雇主面臨勞工發生通勤職災的風險。

勞動部補充,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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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ze836
王子 | 4 分鐘前

實際上能不能真正做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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