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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前天 00:42

記者 莊偉祺 綜合報導

【記者莊偉祺/台北報導】輝達(NVIDIA)台灣總部落腳北市生變,近日蔣萬安與北市府不斷被追問如何解決,連藍營自家議員都提出,若無法讓輝達總部留在北市,市長連任將備受挑戰等問題。於(11日)北市府法務局長表示,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否則可終止契約、收回土地,並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同時,對於外界指稱「市府政策反覆、嚇跑外資」,北市府則舉例與新壽合作另一「南港轉運站BOT案」因工程進度落後,也要請新壽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將再審酌是否同意。


北市府法務局長連堂凱於(11日)表示,針對新光人壽公司(新壽)在士林科技園區 T17、T18地上權案的合約問題重申,根據合約規定(第4.2.1條),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北市府本就因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且對承辦法律業務的基層公務員並不公平。

連堂凱指出,新壽公司未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讓存續公司繼受契約權利,依契約規定(第9.1.2.15條),可以「可歸責於新壽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並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北市府將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盡快開發,以落實其產業發展的目標。

至於有律師以「公司法第75條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為由進行批評,連堂凱則以自身也曾任執業律師提出反駁,強調北市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並指出該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有網友提醒,北市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

對於外界指出「市府政策反覆、嚇跑外資」等意見,連堂凱表示,北市府與新壽公司間其他案件,如「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完成並已進入營運階段,已請新壽公司可依約來文取得本府同意。同時,「南港轉運站BOT案」因該案工程進度落後,須請新壽公司向北市府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度,將再審酌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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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ze836
王子 | 前天 03:17

只能說只會做簡單的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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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前天 07:47

T17 T18 新壽用的是BOT方式44億得標6期支付目前支付四期32億.而聯合開發新壽報價120~140億溢價是很高的.BOT案法規是不可以轉讓 轉租 的不然就是圖利
這兩塊地3.5年未開發北市可以用開發進度嚴重落後不合意解約需從新審議
如果北市同意換約那就是實質上有圖利意圖!這兩塊地中間還有一條路輝達是希望合併如果北市也直接同意又是有圖一廠商意圖....所以北市請中央解釋依法行事合情合理阿
這些小綠綠陷害也高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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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oki
大公爵 | 前天 08:17

說穿了要用搞阿北的那套要搞蔣萬安,所以除了學法律外還得專精中央搞地方的套路,馬英九卸任後被告圖利的訴訟近九年,至今關個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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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日瘋狼
侯爵 | 前天 09:23

居然還有人說台灣土地很多不用一定要北部,人家要設置的就是總部阿,台灣大公司大北部沒有設立總部的很多嗎,想想為什麼一定要在北部設總部好嗎?
整體兩邊就卡著,要請中央幫忙,他們就說"你可以自己處裡喔"自己處裡就有被偵查的可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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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前天 12:25

本篇最後由 raiderlara 於 2025-10-12 12:30 編輯

輝達台灣總部因北士科T17、T18基地地上權問題卡關,擁有地上權的新光人壽,在「新新併」後向市府申請換約移轉地上權若被拒,形同「被迫解約」。台北市長蔣萬安日前強調,市府不能容許T17、T18閒置3年多沒有開發,已在7月時就告知,接下來就會走到終止合約,將土地收回。
依台北市北投區軟橋段88地號(T17街廓)、93地號(T18街廓)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規定,當地上權人經相關法令聲請重整、解散或合併而消滅者,除非經土地所有權人事前書面同意之重整或合併外,將構成可歸責地上權人的終止契約事由。
除非新壽合併案在金管會尚未同意前,公司方由原先決議由台新人壽作為存續公司重新決議改為由新光人壽為存續公司,否則縱使合併後的台新壽或更名後的新壽,都將使原先的新光人壽主體因合併而消滅,只要台北市政府堅持不同意,就會構成台北市政府得發動終止地上權契約的事由。這無疑使得原先新光人壽有恃無恐地拿翹要期望利益,立刻反轉,使得新光人壽可能被迫解約,甚至於一毛錢都拿不到,成了賠了夫人又折兵。

就看看中央如何解釋了....小蔣這招挺厲害的
如果中央硬幹那就是中央圖利廠商跟柯文哲案一樣...整阿伯搞死自己了...還會直接搞死台南 高雄.....畢竟阿伯事件可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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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前天 12:40

當然也有律師質疑...但是公司法是下階法位不可以淩駕憲法 行政法這也是常識....這律師該從考阿...
律師林智群10日提出質疑,指出依《公司法》,消滅公司的權利與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承接,並針對市長蔣萬安的法律背景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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