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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明通
勳爵士 | 2012-6-4 13:37:28

非常上訴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的主要目的是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的適用,且具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的作用。所以用原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而不審理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而請求救濟,則是再審,不屬非常上訴之範圍。

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各級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如發現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應提出意見書,連同案卷及證物送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收到上訴書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

非常上訴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份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份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另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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