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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12-9-28 03:13:33


ETtoday 新聞雲

獵魔

宅神您好,因為最近看您都在講一些台灣勞工問題,我想請問一下台灣的勞基法的一些相關問題後,我不想問勞工局了,因為沒有後續結果,連問我是哪些公司及和我本人連絡都沒有,去年暑假我曾經發文詢問一些的問題:

偉大無能、好大喜功、膽小怕事、自我形象感覺良好、不知人間疾苦的馬總統您好,由於此封信本來是在扁總統時期就要寫了,故此我就把您和扁總統名字放在一起了,請容許以下稱為騙子總統,因為馬和扁合起來為騙字。

我是番薯城打狗村的村民,今年從大學畢業,目前為31歲職業軍人退伍,但是畢業後我完完全全看不到我的未來在哪邊。

目前我有學貸、信貸、房債等各式各樣的債款壓下,請問一下我要如何快速地償還呢?最近幾日有家保全公司叫我去面試,但是對方說工作時數是240H,月薪前兩個月為18K,第三個月起才19K,每天上班時數為12H從7點到7點,做四休二,兩天白天兩天晚上,晚上班下班後如果在禮拜一到五之間還要多加0.5H的交通指揮,請問下這樣的工作有合法嗎,這就是你所謂的正義嗎?

目前基本工資為17880或98/H(編按:此為寫信當時的基本薪資),但是保全工作如果採取第《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之後就變成一個奴工,比外勞還不如,按照正常的工作標準是八個小時工作時數,而保全卻是12個小時的時數,先不管怎樣分配基本上18K除上240H後變成75/H,比工讀生還不如至少他們還有98/H,另外還有夜間津貼和超時加班費也 沒有,難道這就是對待保護民眾的福利嗎?而且上面我也寫了晚上班有時候還要多加0.5H,這算不算超過工作時數的範圍了呢,還是一樣屬於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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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26日定案,陳沖:時薪調至109元。(圖/東森新聞提供)

如果採取正常計算公式的話,先以基本工資計算240H乘上98/H就是23520,然後一般夜間津貼大夜有6千小夜有4千,採取大夜計算然後20天上班天中有10天是夜班,算大夜津貼加上3千,再來算上超時加班費用,前兩小時為1.33倍約260在乘上20天為5200,後兩小時為1.66被約325乘上 20天為6500,再加上基本工時的薪資以98/H、20天、8H來計算為15680,總共要支付30380才是正常的薪資,但是您們一個法案就砍去了12K左右的工資去了,這就是您們所謂的正義所謂的合法嗎?

我知道我這樣的算法一定會有人說錯,但是以時薪制的話這樣有錯嗎?而且月薪制的話有些公司還會把一些項目分開來算,只要經常性薪資所得超過17880就行了,難道就不會有人鑽漏洞嗎?舉例來說有公司把全勤獎金開到3000,只要有遲到或者請假一次最少全勤獎金有可能就損失了1千到3千都有可能,再加上當日請假扣款,這樣下來一個月還能領到多少錢?甚至於有些公司還以責任制為藉口, 在不完成當前的工作下,將加班費給省下來,這種情形很多公司都拿來用,敢問騙子總統可知道目前這種情形嗎?

法律上有很多的問題存在,難道這些您們不知道嗎?我想請問的就是基本工資和基本工時有沒有相關連,有的話為何領月薪的比領時薪的算法還要少?沒有的話是否我只要在合乎的法則內不超過工 時即可?基本工資不就是資本工資嗎?為何可以名列那麼多的項目來計算所得?如交通費、夥食費、全勤獎金、本薪、激勵獎金等,就不能基本工資歸基本工資,額 外的獎金另外計算嗎?難道這不是因為要減少支付或者一些各式各樣的理由來支付給員工所得嗎?何謂正常工作時數我也不曉得,有些公司會把工時分為上午班和下 午班,有些則是分成白天班和晚上班,我的意思是說有些公司把休息時間算在工時內,有些則是沒有算在裡面,包含吃飯時間也是,試問下一個準則就可以有兩套標 準嗎?另外第三十二條寫啥,那些都是假的啊,不得超班加時工作,現在一切都是向錢看的社會,不加班哪來多於的錢買房買車甚至過好日子,加工區普遍性都超時 了,還有些公司因為員工無法配合加班,以員工守則的某條條例,因員工不能配合公司者,故此辭退員工的相關規定,並且要求員工簽下切結書可以配合公司加班 後,才能進入此公司上班等,這些有人出來管嗎?

另外最近無聊的在算薪水,發現到保全或者保安類的真的不是人幹的。


某知名A保全開價27K月休7天上班時數276小時換成時薪約98元。某知名B保全開價24K月休10天上班時數240小時換成時薪100元。

(重點是有些是12或13小時含夜班以及輪班)

另外科技大廠的作業員也是

某上市甲大廠

日班月薪18000月休5天上班時數200小時換成時薪約90元,夜班月薪24000月休5天上班時數200小時換成時薪約120元。

乙大廠

日班月薪19000月休4天上班時數208小時換成時薪約91元,夜班月薪21000月休8天上班時數176小時換成時薪約119元。

這就是所謂的最低薪資17880嗎,還是所謂的平均薪資40K以上嗎?(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1至4月平均薪資為5萬2505元),還不是一切都要靠加 班用命去換的,(我知道加班費不含經常性薪資所得),重點在於加給竟然還算在薪資裡面,包含夜間津貼、交通、夥食、全勤、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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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討論台勞議題。(圖/翻攝自TVBS)

我之前是在某上市甲大 廠上大夜班,薪水項目列了一大堆才領快到24K,年休22天平均月休不到2天的情狀下,含加班費約領30K上下,年收入含年終股利不到40萬所得,而且有 時候聽公司說發幾個月的年終,但是可知道年終的計算公式嗎?是以基本底薪來計算的,也就是不含加給的情狀下的計算公式,當時我的基本薪資才13400而 已,年終發一個月才13K多,靠年終可以過得好年嗎,而且那時又有可以幾乎得到諾貝爾獎的無薪假連續放的情狀下,試問員工可以過得好年嗎,保佑不裁員的情況下就不錯了,還領年終領啥的,別再騙人了好嗎?

我認識的人、朋友、親人、同學等,所得幾乎很少有超過30K以上的,我不知道政府公布的數據哪邊來的,我只知道我日子很難過得下去,在我姊15歲去打工的時候可以領14K的工資,然後滿16還是18歲的時候去上班就領20K的薪資了。

(我姊現在年齡為36歲,在這麼多年以前就領20K,現在N年過去了還是一樣領約22K,我現在31歲,在我18歲去加油站打工的時候95汽油約 17.4元/L,現在都快一倍的價錢了,薪水還是沒啥漲,其他還有很多可以慢慢地列舉出來,最簡單的就是統一肉燥麵,從最早的7元開始到現在已經漲多少了, 還是您們覺得負擔的起無所謂呢?

有聽說政府官員還是哪個高官說過,公家機關人員越領3~4萬就是中低收入戶了,而領不到那些公家人員一半的薪水的人民呢,不就是一堆貧民嗎?而且公家人員還有各式各樣的福利,在哪個單位還有那個單位的福利在,而一般民眾呢?最基本的一個公家人員年收入最少40萬以上沒問題,試問下上次公布的170多萬的民眾都是領基本薪資左右,難道這些也是假的嗎?

另外對於上次統計的170多萬數據我也感到很懷疑?按照政 府公布的數據通常都是好的多報,壞的少報或者不報的情況下,這個數據最少也要再加一倍才有可能比較靠近真實數字。

前一陣子在和大陸網民討論一些事情,對方說到大陸對台灣的經濟政策都是救濟,這就是所謂的兩岸合作政策嗎?但是民間群眾可不這麼認為,請不要自欺欺人了好嗎?


還有很多我想說的,從軍事、教育、環境、交通等,可是我一些朋友都說這篇文章一定會石沈大海或者是不受理的情形居多,畢竟您們不是政治人物,而是一群政客, 人民在您們的手中只是踏腳石,只要不是體制內的人民都是次等公民,所以本人真的看不到台灣的未來在哪邊,也看不到我的未來在哪,因為民眾都看的到的問題難道政府的一堆高官真的都看不到嗎?真的都不瞭解嗎?真的都沒聽說過嗎?還是因為自掃門前雪的心態,或者是不關自家事才不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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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緩漲,王如玄請辭。(圖/東森新聞提供)

附上勞委會的回信:

您好: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100年8月19日函轉台端同年8月14日寄送總統信箱電子郵件已收到。有關您的來信,本會相當重視,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查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另該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時工作(加班)之必要時,除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外,亦應徵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另,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該等休息時間因不受雇主支配,得不包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不給薪。惟如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仍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另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屬之),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係指該約定之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規定之限制;例假日及休假日可不受每7日應休1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另,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費),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前開規定尚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加班費)。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例如台端所陳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超過現行法定正常工時部分),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17,880元為限,至其如有超過約定正常工時部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以維該等勞工之權益。

另,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該條款就工資之定義觀之,於認定何項給付屬於工資,應視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問。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其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故所詢團體績效獎金如符合「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自應視為工資,於計算延時工資時均應列入計算。另現行法令並未規定夜間工作應加成給付工資,並予澄明。

又,超時工作向為本會實施勞動檢查之重點項目之一,本會每年度均依勞動檢查方針,規劃勞動專案檢查(本年度針對保全業及多次違法經檢查後未予改善,仍有申訴案件之產業均有規劃實施),針對申訴個案,均即實施申訴檢查,如確有違法者,除依法裁處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

您如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可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 www.cla.gov.tw)「勞工法令查詢系統」項下查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以上都是一堆廢話,我想要詢問的是勞基法的一些相關規定問題,我目前所待的公司口口聲聲說都是按勞基法規定來的,但是有人去投訴加班費問題後,本來加班費為(未滿兩小時)78、(未滿四小時)97、(假日加班)188,變成(未滿兩小時)0、(未滿四小時)0、(假日加班)總薪水除以240(約在130~160),大砍特砍了一大堆加班費下來,我沒寫錯平日加班費變成0元,因為公司被投訴後宣布要平日加班需要由人事那邊核準才有效力,而人事那邊則要老闆準許,之前則是部門核準申請即可,也就是變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制度了。

加班費的計算公式在勞基法中是怎樣計算的?我的薪資算法為低薪14000、工作津貼7500、績效津貼7500全勤獎金1000在加上輪班津貼等最少3萬起跳,但是請注意時薪(加班費)時薪X1.3倍後為78元,也就是用底薪除以總工時,很廉價的勞工吧......而假日加班費(舊)則是用3萬除以240乘上1.5倍,新制則是總薪水(底薪+工作津貼+績效津貼+全勤+輪班津貼+職務加給)除以240,還在颱風天強制叫我們加班不加班者扣年終。

然後請一天病假要被扣多少錢呢,在勞基法中規定是以半薪計算,可是公司的半薪是怎樣計算呢?低薪(14000/30)*29.5其他兩樣都是(7500/30)*29全勤規0也就是被扣掉快兩千,可是別以為就這樣子就結束了,請假者還要被扣年終獎金(同常為底薪X3個月),所有假別除了年假外也就是要上班的日子不是休假日而請假者都要被扣年終含公傷假,而病假要被扣0.5天的年終,也就是勞基法規定的扣半薪補償在年終又被扣回來了,很神奇的公司規定吧。

就連收到兵單要回營教召的公假也要被扣錢,不只年終連月領的薪水也要被扣,不扣低薪和全勤,其他的全扣掉,人事說了那些錢是指有來上班才給的,沒來上班就沒績效也沒工作所以不給,到底老闆要的是勞工還是奴工,要人才還是奴才很明顯了吧,而且工作性質都是高危險的化工業,長期暴露在揮發性氣體下,又一直接觸化學產品,職業病的發生機率我想也不用多說啥了,而老闆的口氣又像是施捨一般說你不做還有別人想做的態度。

●作者獵魔。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mail protected]

●附上此文所提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因 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 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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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真 好 笑∼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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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9-28 19:25:54


規定是規定  但沒人去做勞動抽查
沒人不定時去勞動條件衛生檢查
有規定等於沒規定  懂規定的就找對自己有利的說
專騙不懂勞動基準法的人
騙過一個算一個  反正有規定跟沒規定沒啥差別
這就是現代的世道  黑心人官民都一體
都穿同一條褲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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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9-28 19:34:58


勞基法施行多年  可就是沒有全面真正落實
為什麼  因為以往的官員就是酬庸
在官位上不做正事整天只喝茶看報
以至於搞到最後這個勞動基準法都變質了
本來是為了保障弱勢的勞工
結果現在成了低薪血汗工廠的溫床
企業就拿出勞動基準法來當擋箭牌
基本薪資就只規定一萬八千多
他給兩萬二已經算是高標準了
這怎不會令人火大爆粗口
究竟是誰偷走保障勞工的權益
改成了保障企業低薪僱工血汗溫床?
不管是哪一個政黨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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