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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o
見習騎士 | 2012-12-27 01:21:37

編按:信報地產投資網與地產代理監管局合作,就住宅單位實用面積表述作出深入分析,逢周二刊登文章,一連十周,第二篇全文如下:
由2013年1月1日起,地產代理在推銷二手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宣傳及向客戶提供物業樓面面積的資料時,必須提供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而實用面積的資料,應透過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或物業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首次協議)這兩個訂明來源取得。
不過,有些二手住宅物業,例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或村屋,不能從估價署或首次協議取得實用面積的資料。要提供這些物業的實用面積資料並不可行,有關的規定因此並不適用於這一類物業。
倘若物業的實用面積不能從訂明來源取得,地產代理可以向客戶提供物業的建築面積或其他樓面面積資料。但代理須在地產代理監管局要求時出示證明,有關資料是從合理來源取得,或是基於恰當的根據下,才提供該等資料予客戶。
甚麼才算「合理來源」或「恰當的根據」呢?舉例說,測量師報告或發展商提供的售樓說明書,也會被視為符合有關規定。概括來說,地產代理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並盡一切應盡的努力,確保所提供的樓面面積資料是準確的。
地產代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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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7718
公爵 | 2013-1-2 03:18:15

感謝大大分享
讓我又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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