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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13-11-3 13:30:59


外傘頂洲因無地號,沙灘可見漁民釘樁劃界放養蚵、蛤。(記者陳燦坤攝)



〔自由時報記者陳燦坤/雲林報導〕「這種案子怎麼辦啊?」雲林縣口湖鄉兩漁民在外傘頂洲養殖文蛤發生爭執,互控竊盜、侵占國土,雙方鬧進北港分局,但外傘頂洲是漂移中的沙洲,根本沒有地號,光是如何界定?如何確認犯罪現場?警方就傷透腦筋。

外傘頂洲受到波浪、沿岸流及東北季風影響,漸往西南漂移,由雲林縣南移至嘉義縣海域,雲林縣府為宣示管轄權,11年前當時縣長張榮味派員登島掛門牌,將行政區域劃歸口湖鄉,現任縣長蘇治芬也曾赴外傘頂洲「宣示主權」。

釘樁圈地 沒地號難界定

外傘頂洲無汙染,水質、沙地潔淨,生長的蚵、蛤肥美,就算持續往南漂移,已漂至嘉義海域,雲林沿海漁民仍不辭辛勞,長途跋涉登島放養蛤苗,因都是「釘樁圈地」,也衍生不少糾紛。

北港分局指出,中秋節前林姓漁民甲搭膠筏至外傘頂洲,看到另一林姓男子乙在他的「樁界內」挖取文蛤,憤而告乙竊盜,乙認為甲在外傘頂洲未持土地權狀,擅自放養蛤苗涉及違法,也告甲竊占國土。

是否構成違法 須實地鑑界

員警了解案情後覺得「很頭大」,光是「案發地」就不知如何描述,只好找國有財產局了解,國產局也坦言外傘頂洲沒有登錄、沒編地號,是否構成違法,須實地鑑界;警方打算雇膠筏看現場,礙於國產局內部行政程序繁複一時無法成行,只能先函送檢方。

律師李建忠認為,所有「浮腹地」應歸國有,但外傘頂洲是未登錄地,國家未列入管理,若以平和方式使用,難以視為非法占有,故漁民放養文蛤被控竊占國土罪,能否成立尚有疑義。

至於指控對方竊盜的漁民,李建忠表示原告雖無土地持有權,若能證明文蛤是他放養,是可以追究對方竊盜。

野生文蛤隨處可挖 舉證困難

但外傘頂洲沙灘幾乎隨處可挖到野生文蛤,提告一方該如何舉證,遭挖的文蛤不是自然繁衍,有一定難度。所以,不只警方辦案難,未來法院審理,恐也得費一番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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